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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汽车乘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7日 政策文号:娄政办发〔2020〕14号 有效性:有效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汽车乘车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公共汽车乘车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6日娄底市公共汽车乘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规范乘坐行为,保障乘车安全,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汽车的乘坐及相关运营服务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司乘人员应当安全驾驶,文明服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乘坐秩序和乘车环境。第四条乘客应当在站台或者候车区域内候车,不得要求驾驶员站外停车,到达终点站应当全部下车,随车返乘应当重新购票。第五条乘客乘车时应当做好自我保护,自行妥善保管携带物品。乘客下车时应当提前做好准备,车辆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乘坐无人售票车辆应当在标定的车门上下车。第六条乘客应当购票乘车,车票当班有效,中途提前下车不退余款。乘坐有人售票车时,乘客应当在上车后一个站距内购买车票;乘坐无人售票车时,乘客应当在上车时使用电子乘车卡付费或者按照规定票价将票款展示后自行投入票箱内。第七条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在成年人带领下免费乘车;身高1.2米以上的儿童及中、小学生享受半价优惠乘车。享受半价优惠乘车的,应当办理优惠乘车卡,优惠乘车卡可以由学校等单位统一办理,也可由个人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自行办理。第八条现役义务兵、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优抚对象、残疾人和老年人等乘坐公共汽车时,出示优惠乘车卡或者有效证件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乘车减免优惠。第九条享受优惠乘车的人员,不得将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转借他人支付车费;不能出示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的,应当购买全票乘车。对使用他人或者伪造的优惠乘车卡、证件乘车的,司乘人员有权要求其购买全票;否则,可拒绝其乘车,并将其违规乘车信息记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统。第十条乘客携带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15千克或者占地面积超过0.125平方米的(1人站立面积),应当按同程车费加购车票,但残疾人或者特需乘客必需的行动辅助专用物品除外;携带物品重量超过30千克或者占地面积超过0.25平方米或者长度(高度)超过1.8米的,司乘人员有权拒绝其乘车。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一)未按照规定标明票价标准的;(二)司乘人员不按照核定的票价标准收费的。第十二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安全乘车。倡导和鼓励下列文明礼让乘车行为:(一)互相帮助,对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礼让乘车、礼让座位,占用特殊专座的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二)不大声喧哗,不食用影响乘车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的食物;(三)按顺序上下车,协助司乘人员维护乘车秩序;(四)非上班、上学人员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乘车出行。第十三条乘客在车内捡到他人物品交给司乘人员或者车站工作人员的,受理人员应当当面核实并登记。乘客在车内遗失物品时,可到始发站、终点站或者拨打公交企业服务热线查询。公交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拾遗物品,对逾期无人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乘客等候和乘坐公共汽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车辆、站台及候车区域的设施、设备;(二)在路上拦车、扒车、翻越候车栏,擅自开启车门、翻越车窗;(三)擅自进入驾驶工作区域或与驾驶员闲谈,辱骂、殴打司乘人员,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四)在车内打闹、斗殴;(五)在座位上躺卧或者多占座位,所带物品单独占用坐席妨碍其他乘客;(六)将头、手、肢体伸出车外;(七)占用上下车通道或者倚靠车门阻碍其他乘客上下车;(八)在车内吸烟、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杂物以及向车外抛撒物品;(九)在车内进行推销、演艺、乞讨等活动;(十)携带腥臭污秽物品、活禽畜动物等;(十一)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乘车、影响安全运营的行为。第十五条对衣冠不整、醉酒,无亲属或成年人陪同的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以及无故拒付车费者,司乘人员有权拒绝其乘车。有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乘车,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十六条禁止下列人员乘车:(一)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无包装易碎品的;(二)携带凶猛动物(导盲犬除外)的。第十七条车辆运行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及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当服从司乘人员的疏导指挥、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司乘人员应当及时组织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第十八条乘客对司乘人员违反服务规范的行为可以投诉,但不得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或干扰车辆的安全运行。有关部门或者公交企业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第十九条对乘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司乘人员和其他乘客有权劝阻,劝阻无效的,司乘人员可以拒绝其乘坐;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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