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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发〔2006〕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7日 政策文号:娄政发〔2006〕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发〔2006〕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三月十六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娄底市知识产权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提升我市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现就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世界未来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其作用和地位日益凸现。拥有知识产权的多少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地区创新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地区的投资环境和对外形象。因此,各级政府、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切实把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到本市、本单位和本企业的发展战略中统筹衔接,建立以专利为中轴、商标和版权为两翼,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现代化体系、运行机制和推进战略,积极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谋求国际竞争和市场竞争的更大优势。二、强化措施,积极营造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一)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及综合考评内容,列为优化经济环境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政策环境建设,改善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并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直接目标。(二)大力开展宣传培训。科技、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版权)、公安、质监、经贸、组织、人事、教育、司法、党校、新闻媒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有计划、分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社会基础。要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纳入我市普法范畴,列为“四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开设知识产权专门课程作为教育培训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市人事行政部门要将知识产权培训列为各类专门人才继续教育的公共课程,将知识产权的掌握和运用列为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优秀发明专利人,可破格评聘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市教育管理部门要在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理念教育。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类企事业单位内部要加强知识产权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三)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要全面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强综合治理,严格执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有效地调处知识产权纠纷,严肃查处和坚决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和区域协作制度,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逐步建立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监督体系。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印刷市场、书刊市场、电子音像市场和软件市场,坚决打击盗版、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保护,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泄密机构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泄密责任。(四)建立知识产权应急和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帮助各行业协会密切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发展的新动向,及时预测发展趋势,向相关企事业单位发布知识产权保护预警信息,指导企事业单位积极主动地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及时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和突发事件。三、创新机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一)加强知识产权政府管理体系建设。目前,我市已成立了由政府领导牵头,科技、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公安、质监、商务、法制、法院、检察、宣传等部门参与的知识产权协调保护领导小组,并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负责工作联络、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方面工作。在健全我市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我市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对策,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按照各自的权责要求和特点,制订相应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和工作方案。要积极推进市、县(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设,统筹协调,逐步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将知识产权工作列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二)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企事业单位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主体。要积极帮助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标准、品牌三大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企事业单位要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现代企业制度,纳入企业创新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持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创新相结合,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提高技术创新起点,力求原始性创新,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对技术创新成果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和软件登记,取得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经营上规模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由企事业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重点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在专利和商标检索、申请、管理、转让、实施、技术秘密保护、专利申请奖励等诸多方面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和激励运行机制,可以实行绩效分配机制,逐步推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要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签订书面保密协议。凡在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中知悉当事人有关商业秘密的机构及有关涉密人员,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企事业单位在资产重组或组建合资企业时,要对企业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并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三)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要设立专利项目、专利人才、企业项目需求数据库,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专利项目的转化、推广、实施。要鼓励和扶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要通过市发明协会等社团组织,协助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竞争,帮助企事业单位妥善处理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建立现代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四)抓好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要在新材料、电子陶瓷、耐火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型产业及机电、煤化工、建材、电力、冶金等传统产业领域中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对试点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在计划、资金、信贷、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扶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把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及保护状况作为科技资金资助、科技进步奖评审和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要条件。凡是政府资助的应用性科研开发项目,立项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分析和预测,开发中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分析,项目鉴定、验收要以申请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为主要评价内容,切实提高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四、加大投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新水平和保护能力(一)加大对知识产权事业的财政投入。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市财政在预算中要安排专利申请补助资金,凡取得国家专利的困难企业和个人凭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可获得专利申请补助,其余获得专利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市本级设立知识产权事业经费,从2006年起预算安排20万元,以后按财政支出增长比例相应增加。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推动本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各级政府的科技开发和引导资金应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产品倾斜。(二)设立“娄底市专利奖”。对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给予3-5万元的重奖,该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所需经费在知识产权事业费内列支;另对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嘉奖。(三)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对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投入,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企事业单位要对本企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奖励,对职务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不少于500元的奖励;企事业单位将其知识产权自行实施实现产业化的,可以在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从实施该项目取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完成该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作者及其为产业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单位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可从转让取得收入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完成该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作者。采用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可以将奖励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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