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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发〔2007〕2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发〔2007〕2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娄底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7〕225号)和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娄底市市本级城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指导思想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管好城市、服务市民为宗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切实解决城市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重复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增强以人为本、执法便民意识,加大城市依法管理力度,提升城市整体环境质量,促进娄底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二、实施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发〔2002〕17号、湘政发〔2003〕8号文件精神,以及湘政函〔2007〕225号文件批复的职责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二)精简效能原则。精简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执法机构承担的相关执法职权予以剥离;行政处罚权全部划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原有执法机构予以撤销。(三)一级执法原则。娄底市市本级城区的城市管理只设一级执法主体,统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娄星区、市经济开发区辖区内不设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以避免新的执法交叉、重复执法现象出现。(四)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原则。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集中行使的法定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责任。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五)监管相对分离原则。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的规定,实现审批管理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测职能相对分开。(六)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七)文明执法、服务群众原则。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执法活动中遵循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良好、文明的城市管理执法形象。三、机构设置和职能(一)机构设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工作。原有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能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实行监管相对分离。(二)编制核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编制纳入全国专项编制统计范围。按照不超过城区人口的万分之五的比例,确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编制。先按照市委常委会决定确定70名执法人员到位,主要从原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中择优录用。(三)职能配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本级城区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1、行使市本级城市建成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行使市本级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行使市本级城市建成区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5、行使市本级城市建成区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的或不按规定作业时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在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权;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区域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权;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在人口集中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在人口集中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在人口集中区域违章占道、露天经营烧烤、大排档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区水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它废水的行政处罚权。6、行使市本级城市建成区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行政处罚权;对无照店外经营的行政处罚权;对不需要办理证照的农副产品经营者未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行政处罚权;对违规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和户外乱贴乱画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对残缺、破损广告和已过规定设置期限未拆除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7、行使市本级城市建成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8、行使市本级城市建成区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公共场所以及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两侧违规停放车辆(车辆静态违规),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行政处罚权。9、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上述相对集中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在《娄底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娄政发〔2007〕21号)中做出明确界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行政机关要做好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已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不得再继续行使,尚未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由有关部门负责行使。四、经费保障(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执法机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综合预算,按公安保障标准的三分之二拨付。(二)执法工作所需交通车辆、通讯等装备设施经费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拨付购置经费,实行政府采购。(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罚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五、监督管理(一)严格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队伍内部管理,建立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复议、应诉和赔偿制度、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评议考核制度、执法投诉处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等,制订完善各项日常管理规定,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权限、程序、办事期限和工作标准等,并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接受市民投诉,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及民主监督。六、执法程序和复议管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使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七、组织领导和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城市管理重大活动和工作安排,协调处理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重大关系和矛盾。市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及时解决各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执法权限、职责范围等有争议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对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或市协调领导小组决定。(二)建立健全公安保障机制。在市公安局设置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定编6名,主要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保障工作,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和编制由市公安局内部调剂解决,经费列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预算。大队干警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统一上班考核。干部的提拔任用,应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意见。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做出处理,直至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强化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步骤,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市民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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