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企业优惠政策

湖南娄底产业园区

湖南娄底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湖南娄底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娄政发〔2009〕1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发〔2009〕1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五月六日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具体承担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全面实行驻矿安监员住矿监管制度。安监员必须住矿监管,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患矿井一矿一名安监员,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二矿一名安监员的标准,配强配足驻矿安监人员,并建立驻矿安监员定期异地交流、培训和考核制度。第四条全面落实驻矿安监员安全监管责任。驻矿安监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煤矿实行24小时监管,并实行向煤炭监管部门日报告制度,督促煤矿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第五条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采秩序。新建矿井必须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娄底市煤炭工业发展规划,达到国家产能要求及具备安全开采条件,按照开一关一的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第六条提高办矿标准,完善退出机制。要进一步减点扩规,不断推进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煤业集团为主体,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建立煤矿淘汰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吊销(注销)相关证照:(一)矿区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扩界的;(二)超深越界拒不退界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09年12月31日前、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10年9月30日前未完成整合技改任务的;(四)副井、风井违规出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五)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执法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六)煤矿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或年度内发生2次较大死亡事故的。第七条建立健全煤矿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矿长登记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将本矿的主要投资人及投资额、矿长等情况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主要投资人和矿长发生变更,必须经煤炭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第八条煤矿矿长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先培训、后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按如下要求进行配备:其中3-6万吨/年的矿井3人(采矿、地测、机电各1人),6-9万吨/年的矿井5人(总工程师1人,采矿2人,地测、机电各1人),9-15万吨/年的矿井7人(总工程师1人,采矿3人,地测、机电、通风各1人),15万吨/年以上的矿井10人(总工程师1人,采矿3人,机电、地测、通风各2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专职防突技术人员,6万吨/年(含6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6人的专业防突队伍,6万吨以上/年的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12人的专业防突队伍;水患严重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4人的防治水专业队伍。第十条煤矿必须与附近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6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必须配备辅助救护队,辅助救护队员不得少于6人,并经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煤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天,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天,每班至少有一名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跟班。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强化班组长制度建设,实行班组长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制。煤矿企业必须完善班组建制,矿井各作业头面必须以班组为基本单位,每个班组必须配备正、副班(组)长,每班至少有一名正(副)班组长现场带班。班(组)长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班组长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排查、报告、处理安全隐患和组织紧急避险。第十三条煤矿必须推广和应用采掘新工艺,淘汰落后采、掘工艺。凡是有条件的煤矿必须采用后退式壁式采煤法,采煤工作面使用金属液压支架支护或柔性掩护支架支护,煤(半煤岩)巷采用金属支护,岩石巷道采用锚喷、砌碹支护,推广应用机掘工艺和机采普采工艺。第十四条煤矿必须科学定员、定产,严禁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6万吨/年(含6万吨/年)以下矿井只允许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6万吨/年以上矿井一个采区只允许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工作体系。矿井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做到传感器种类齐全,安装位置准确,并定期进行检定、标校;矿井抽采系统要符合瓦斯抽采规范,达到抽采指标要求。第十六条水患威胁矿井必须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防排水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矿井必须配备探水钻,采取长短探措施,图纸上必须标明采空区及采止线和水患区域,未经批准严禁带压开采。第十七条建立“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销号“五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制度,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建立台帐,明确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予以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煤炭、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专题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落实相关责任,督促整改到位。第十八条煤矿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一)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的;(二)突出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自燃发火矿井采区无专用回风巷的;(三)矿井违规串联通风的;(四)突出矿井未建立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运转不正常的,未落实先抽后采(掘)的;(五)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按要求升级及运行不正常的;(六)水患矿井未落实综合防治水措施的;(七)自燃发火矿井未建立防灭火系统的;(八)有条件的矿井未实行正规工作面采煤的;(九)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超深越界生产的;(十)凡副井、风井未撤除相关设施或非法组织生产的;(十一)凡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对停产整顿矿井,公安部门必须立即停止供应并封存火工产品。煤矿企业从被责令停产整顿开始,3个工作日内必须制定停产整顿整改方案,经乡(镇)安监站报县(市、区)煤炭局审查批复,公安部门同时限量供应火工产品。煤矿企业根据煤炭管理部门批复意见整改完成后,停产整顿指令由县级有关部门下达指令的,由煤矿向县级煤炭监管部门申请,经煤矿安监站、县级煤炭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解除停产整顿指令。经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必须向县(市、区)、市煤炭监管部门申请,经煤矿安监站、县(市、区)、市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解除停产整顿指令。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必须继续停产整顿,并在30天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由煤炭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请关闭。

湖南娄底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