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发〔2014〕1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5日
政策文号:娄政发〔2014〕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发〔2014〕1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0日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转贷等。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政权基础设施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市场、信息平台)、现代物流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四)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或审核,招标事项核准,投资计划下达,节能评估与审查、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评价等管理工作。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审核、投资预算的评审、财务活动监督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结算审计,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住建部门负责规范和监督工程建设计价行为,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审查、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备查、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结算备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信、环保、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商务、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投资额大、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按相关程序提请市政协进行民主协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建议和意见。必须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管理。严格按照“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估算控制在匡算的±30%以内,概算控制在估算的±10%以内,预算控制在概算的±5%以内,决算控制在预算的±3%以内。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权限如下:(一)总投资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二)总投资在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总投资在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四)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批。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一)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和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同时核准招标事项。总投资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完成人防、消防、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其他相关审查。(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八)结算。(九)竣工验收备案。(十)决算审计、资金支付和资产移交。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选择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决策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筹措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4、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5、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三)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一)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项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限额、标准化设计。(二)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三)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或者投资增加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四条发展改革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三章投资计划第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工作重点和资金平衡可能,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项建设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六条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编制。专项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由有关部门根据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编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及资金安排方向;(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四)待安排的储备项目;(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八条申请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前期工作完成。(二)项目法人已经确定。(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纳入财政全口径预算管理,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授权委托投资主管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第二十二条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因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或项目单位有要求的,也可以实行代建制。代建制项目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采用BOT、TOT、BT、PPP等融资方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具体按《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娄政发〔2012〕6号)执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实行。未按标准合同文本签订的融资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并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项目实施中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的,项目单位应报告设计主管部门,商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并通知发展改革、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召开协调会或到现场察看,提供相关论证依据,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规模。其余情况不得进行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规模。对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而增加的投资规模,一律不予认可。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概算审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单项工程结算;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竣工结算书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出具竣工决(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交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住建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12〕51号)规定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审计监督和结(决)算审计,未经审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竣工决算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10%及以上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档案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完备。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和住建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计划执行、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接受监督。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设计概算批复文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核查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后,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采用投资补助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使用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融资平台设立相应机构,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三)使用本办法第三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建设资金,也必须按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四)由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承担配套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要求,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投资资金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第三十六条在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时,重大建设项目可统筹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具体按《娄底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娄底市项目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方式。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概算、超预算支付;剩余资金依据审计部门结算审计结果和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结算。第六章优化服务第三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精心组织项目咨询论证,认真搞好项目储备工作。第四十条按照“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目标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第四十一条整合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按立项审批、供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分别由发展改革部门、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和住建部门牵头负责。第四十二条实行牵头部门首问首办问责制,从项目申报到审批办结,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牵头部门要认真开展项目审批申报辅导工作,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组织。发展改革部门、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和住建部门分别在6个、8个、11个、5个和7个工作日内牵头完成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第四十三条项目审批实行标准化操作,各部门通过“文”、“表”等方式,实行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等相关审批事项的标准化运行。依托我市现有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行网上审批。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的;(三)没有按照规定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或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四)没有按照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的;(五)没有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七)存在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等违规计价行为的;(八)违反工程建设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九)违反本办法财务管理规定的,或者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十)项目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的;(十一)未经竣工验收、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十二)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进行项目产权登记和违法转让项目产权的;(十三)没有建立项目建设档案的;(十四)已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十五)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第四十五条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弄虚作假、存在重大过错、提供的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或条件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政府批准和上级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四)明知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而批准项目建设或拨付建设资金的;(五)审计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的,或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完成有关审批手续而拨付建设资金;(七)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