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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4日 政策文号:娄政函〔2011〕17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的通知娄政函〔2011〕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湘国土资函〔2011〕215号),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组织实施《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是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二、《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提高深度,体现特色,尽快完成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构建矿产资源规划与管理体系。未按要求编制规划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规划》做好衔接。四、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完善规划管理制度。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动态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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