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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通〔2012〕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娄底市城市部分重点建设区域用地控制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4日 政策文号:娄政通〔2012〕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通〔2012〕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娄底市城市部分重点建设区域用地控制的通告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娄底市城市部分重点建设区域用地控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娄底市城市重点建设区域用地范围包括下列区域:涟滨西街的丹阳路至高丰路段道路及道路两侧各100米区域,长韶娄高速公路娄北连接线道路两侧各200米区域,长青街道办事处扶青社区三板组、洞新社区洞新六组,乐坪街道办事处廖家社区上艾组、新建社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大科社区等纳入“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及其周边区域。二、涟滨西街控制区、“城中村”改造控制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严禁开展各类建设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村(居)民住宅和临时建筑。对房屋已倒塌或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另行选址安置,其中原已确定用地主体的由用地主体单位负责安置。三、长韶娄高速公路娄北连接线控制区域沿线涉及的涟滨街道办事处民福社区,杉山镇泉福村、坝塘村,小碧乡集和村、桐梓村、同安村、对家村、小碧村、栗冲村等村(社区)区划范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严禁开展各类建设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村(居)民住宅和临时建筑。对房屋已倒塌或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且无法另行选址新建的,可按原址、原面积、原层数(最高不得超过2层)进行审批建设。四、凡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动工建设或未按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五、各级人民政府及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城市重点建设区域内村(居)民住宅、临时建筑及其他各类建设活动严格把关,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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