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企业优惠政策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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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4日 政策文号:娄政发〔2012〕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精神,为促进我市中小微型企业稳步、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1.切实加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同时,要结合娄底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台本地、本部门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2.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涵盖微型企业)。各县(市、区)没有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要抓紧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加强银企合作,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具体按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娄政办发〔2012〕34号)执行。4.千方百计扩大中小微型企业产品销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地产品采购目录,组织产销衔接会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采购目录积极采购使用本地产品。鼓励市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符合要求的本地产品。5.积极推动中小微型企业兼并重组。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中小微型企业集约发展,兼并重组。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重点做好煤机产业、电子陶瓷产业等产业的兼并重组。6.进一步加强中小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重点在产业园区逐步建立起面向中小微型企业设计研发、实验推广、检测检验、市场开拓、管理升级、信息咨询、法律支持、创业培训、银企对接等公共服务平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用工需求预测制度,大力实施中小微型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培训工程,切实解决中小微型企业用人难、用工难问题。7.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大力推进全民创业。重点建设以工业园区为依托、以优化服务为平台、以标准厂房为重点的中小微型企业基地。各县(市、区)要分别选择1-2个工业园区或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建立创业基地;市本级重点扶持2-3个中小微型企业到创业基地落户兴业。对中小微型企业业主及员工在城市落户、子女上学等方面实行和市民同等待遇。8.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收费政策,落实市里关于刚性收费的要求。对刚性收费范围以外的收费项目,各级企业减负办公室要建立企业收费登记备案制度,凡物价部门规定了收费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执行。9.扎实开展“工业企业四年”帮扶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好“工业企业四年”帮扶行动作为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帮扶工作要围绕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来进行帮扶,特别要对部分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发展、项目争取、外部联络协调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扶持一切符合产业规划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10.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非公经济和中小微型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调整和成立娄底市促进非公经济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承担市促进非公经济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管工作;市政府金融工作办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政策协调和检查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联组织在政府管理非公经济和中小微型企业中的助手作用。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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