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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4日 政策文号:娄政函〔2013〕10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增强工伤保险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根据“统一政策、基金分级管理、建立储备金调剂制度”的原则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二)目标任务。制定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权益;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推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确保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建立储备金调剂制度,增强工伤保险互济能力;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完善工伤保险网络信息平台,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建立便捷有效的服务体系,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完善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工伤保险参保管理1.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娄底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下同)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县(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分别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统筹,市本级及娄星区(含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下同)的工伤保险工作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统筹。2.统一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当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年度以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单位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或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或60%计算。3.统一基准费率标准。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6%。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行业的费率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1.加强工伤保险征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切实落实建筑项目、煤炭行业“实名制”参保,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及时完成省、市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2.加强基金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县(市)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规定进行分级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通过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核算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3.完善储备金管理制度(1)储备金的筹措。各县(市)每季度按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上解至市工伤保险储备金财政专户,市里留存7%,由市统一向省上解3%。储备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储备金的监管,定期公布储备金收支情况。(2)储备金的使用原则。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特大工伤(亡)事故和市、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的调剂。储备金调剂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当年基金出现支付缺口时,由当地历年累计结余支付;当地历年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垫付,再申请市级储备金调剂。对没有上缴储备金或未完成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等任务的县(市),不予调剂。(3)储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4.加强“三项费用”的管理。县(市、区)工伤保险预防宣传和奖励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简称“三项费用”)的使用预算分别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部分项目支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15号)编制,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市本级“三项费用”的使用预算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三)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1.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娄星区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权委托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办理各自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等事项,并逐月将工伤认定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2.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及相关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伤职工及相关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送达。3.健全重大工伤事故备案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各地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报告。发生3人及以上群体重伤事故、1人及以上死亡事故、一次性诊断3人以上患职业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报告。(四)关于工伤保险待遇1.统一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结算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娄底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等规定,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支付。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确定和监督。市、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并对其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和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3.各地应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落实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其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五)关于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全市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结合省、市“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立统一高效、互通互联的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联网操作,工伤待遇支付联网结算和工伤保险信息共享。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明确职权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为各自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做好市级统筹政策调整与现行制度的平稳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明确各级财政投入的相关责任;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市绩效办要将其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四、其他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市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娄底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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