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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娄底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30日娄底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为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一)总体思路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构,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努力打造投资洼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两大类。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本原则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依法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2.转变职能,主动服务。整合政府资源,将外部行政行为变为内部行政行为,将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方案限定的时间实施审批。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4.明确职责,加强监管。落实牵头部门首问首办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调整、取消、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不得增设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不得将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搭车”为审批的内容,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审批流程实施全过程监督。二、改革的方式(一)整合审批流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项目审批)、供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5个阶段。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供地审批、立项(项目核准、备案)、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5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立项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供地审批阶段,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规划报建阶段,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二)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三)提供审批咨询服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的咨询服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与出让方式、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相关的咨询服务。突破审批事项之间的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四)审批信息共享依托我市现有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发建设高度集成、部门联网、信息共享、综合性强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各审批部门之间实时资源共享,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五)限时办结审批部门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限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属于部门职责性管理的工作和公共服务事项,不得纳入审批流程。三、改革的配套措施(一)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代办机制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代办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引、审批代办、要素保障、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切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二)推进审批标准化服务一是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要实现标准化。各审批部门应当通过采用“文”、“表”对应的形式,实现各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审批流程和操作方法等的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二是与审批相关的配套服务要实现标准化。各审批部门应当对审批过程中涉及的道路放线、办理项目手册、施工标牌等事项,通过制定并公布标准、条件、规格、质量、要求等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审批部门通过提供服务与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各审批部门应当在10月20日前完成审批标准化建设,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审批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三)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期工作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审批流程前,应完成前期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开展规划选址的前期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压覆矿产查询和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和报请市政府决策事宜、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等前期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含政策性审查、技术经济审查)、建设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上述事宜属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不涉及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审批事宜,不计入审批流程时期,但需在40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和批后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前期工作,不计入审批时限。牵头部门在开展前期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等事项的,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四)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未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指导的,竣工验收阶段不得以不合格为由进行罚款,原则上只要求整改到位,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四、审批流程立项、供地审批、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等4个阶段的审批时限合计为30个工作日,加上审批前期工作、专家咨询、技术评审、公示、公告等时间,总共不超过145个工作日。(一)立项阶段(6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初步意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财政投资评审意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环保部门可以在立项阶段对建设工程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但对环境敏感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在本阶段完成,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可以在规划报建阶段完成。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财政投资评审意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财政投资评审意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各审批部门。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后即时抄告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文件或者意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2.企业投资建设工作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或者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属核准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属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后即时抄告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文件或者意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属核准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属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3.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或者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抄告环保部门,并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抄告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后抄告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二)供地审批阶段(8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部门: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审批事项: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规划条件)。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1.划拨类供地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含规划条件)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及市政府批复划拨土地供地方案后,在第4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划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2.协议出让类供地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1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规划条件,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及完成协议出让活动后,国土资源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3.公开出让类供地在完成土地公开出让活动并足额缴纳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在第1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权出让合同,并在第2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成交结果及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属上述划拨或者协议出让供地的,组织开展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活动(包括土地出让金评估、上报及审批供地方案、协议出让公示等环节),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评面图审批前的法定公示时间和听证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三)规划报建阶段(11个工作日)牵头部门:规划部门。审批部门:规划、城管、人防、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园林绿化设计审查、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交通管理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即时抄告城管、人防、公安消防部门。规划部门同步组织城管、人防、公安消防部门实行规划报建并联审批。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核并抄告城管、人防、公安消防部门,城管、人防、公安消防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1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项目建设单位。(四)施工许可阶段(5个工作日)牵头部门:住建部门。审批部门:住建、财政、环保、民政、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事项:施工许可(含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程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政府投资预算财政评审、地名命名的审查、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迁移树林审查、(噪声)排污许可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或者车行道审批、建筑放弃物处置核准、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即时分别抄告财政、民政、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财政、环保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报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作出施工许可证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抄告城管部门。城管、民政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送住建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在本阶段完成并抄告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五)竣工验收阶段(7个工作日)牵头部门:住建部门。审批部门: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公安消防、公安治安、人防、环保、气象、城管、房产等部门。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空地下室验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防雷验收、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城市管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管等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验收事项的申请材料报送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同时抄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公安消防、公安治安、人防、环保、气象、城管、房产部门。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公安消防、公安治安、人防、环保、气象、城管、房产部门接到资料后,同步进行现场核验。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部门现场验收并分别出具验收意见报住建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综合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并及时送达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审批表。五、保障机制(一)明确职责牵头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的落实,建立运行协调配合、审批通报沟通、前期服务、项目预审、会审等制度;负责牵头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牵头环节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受理窗口,由窗口统一受理、登记、抄告申请材料并送达办理结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统一公示的项目;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并联审批部门,转交并联审批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并联审批单位的缴费、领证通知;会同并联审批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联审批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并联审批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并联审批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并联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以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牵头部门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牵头部门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二)实现网上审批按照省、市关于建立网上办事大厅的相关要求,实现网上审批,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尽快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5个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牵头部门要将其所负责的审批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的申请表格实行网上下载,同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加大力度推进行政审批数据库、批文证照库建设,实现各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准文件等审批信息的即时共享。实行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提交原件或者领取证照的,要引入邮政、快递等服务,方便群众。监察部门要利用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与电子监察系统,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各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实施网上监察,实行绩效考评。对违规操作、推诿扯皮,或者不按本方案规定的流程、方法、时限实施审批以及拆分审批事项,造成工作延误的,对有关部门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三)规范审批收费简化收费手续,合并收费环节。推行“一站式”收费模式,实行“一票制”刚性缴费。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收费的,要在传统支付方式之外增加网上支付方式。(四)建立和完善审批中介服务诚信体系规范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曝光、通报等处罚力度。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完善和强化中介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内容。六、其他事项(一)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流程时限自牵头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第2天开始计算。专业技术评审时间,组织招标投标、出让活动时间,公示、听证以及审批咨询服务、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二)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的征收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三)上报国家、省和市政府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市直部门的审批时限,但对需要国家、省审批的事项,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市政府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和省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四)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与审批部门应当就本阶段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受理、并联审批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完善,并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本方案自2013年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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