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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贯彻落实〈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贯彻落实〈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娄底市贯彻落实〈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娄底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8日娄底市贯彻落实《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湘江流域在我市境内主要为涟水流域,流域面积为4106平方公里,占我市行政区面积的50.8%,覆盖我市双峰县、娄星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及涟源市大部分、冷水江市部分地区。加强湘江流域保护与治理,事关用水安全,也事关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湘江流域保护工作,特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及《〈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实施,以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为核心,以强化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强化湘江保护与治理,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娄底提供支撑。二、基本原则(一)保护优先。把加强涟水流域保护贯穿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因地制宜,保护优先,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建立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保障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统筹规划。统筹协调流域内城乡间、上下游、左右岸涉水事务,分类指导,协调推进,全面加强流域保护。(三)综合治理。综合运用工程、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建设、管理、改革并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全面增强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安全保障。(四)合理利用。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流域水资源及水域、岸线、河道砂石等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全面节约。三、总体目标按照“保证水量、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畅通航道”的总目标,通过加强保护与治理工作,努力打造“山青、岸绿、河畅、水净”的优美环境。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我市境内用水总量控制在17.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5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2%以上,县级以上城市及重要集镇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到100%。四、总体思路(一)近期工作思路。按照“抓源头”、“畅河道”、“建制度”的思路,全面加强涟水流域保护与治理。抓源头。立足水资源、水环境现状,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截污与治污并举,把“开源”和“截污”作为主要任务,大力开展源头保护和治理,着力解决水资源配置不优、污水排放总量过大的问题。“开源”,重点要加快水库、山塘等工程建设增加蓄水,强化水土保持、湿地保护、植树造林等生态措施涵养水源,优化水资源工程布局,提高水资源配置能力。“截污”,重点要深化有色、采矿、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消减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推进矿山、尾矿库、渣场、生活垃圾专项整治,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遏制流域水质恶化势头,实现流域水环境初步好转。畅河道。按照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生态安全”的要求,综合运用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治理与保护协同推进,维护河道通畅,消除安全隐患,助推生态文明。加快防洪工程建设,提高重点保护区防洪能力;强化水域岸线管理,遏制非法占用水域岸线;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科学调度流域水库、电站工程,增强供水保障;开展流域生态治理,逐步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建制度。全面加快涟水流域保护与治理制度建设,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4大制度体系,即:以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为主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以水域管理、岸线管理、采砂管理等制度为重点的河道管理制度体系;以水土保持、湿地保护、水生态系统修复等为重点内容的生态保护制度体系。(二)中期工作思路。按照“强治理”、“重监管”、“调结构”的思路,深入推进湘江保护与治理,构建流域生态文明。强治理。在“开源”、“截污”的同时,末端治理与源头治理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流域综合治理,加大投入,强化措施,确保治理成效。继续深入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推进涟水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一般城镇和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进一步消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历史遗留污染治理,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大力推进涟水干流和重要支流治理,强化水土流失治理和小流域综合治理,提高流域生态水平和环境自净能力。重监管。以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强化环保硬约束为核心,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将涟水流域保护与治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把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进一步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指标体系、监控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加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作为推进生态文明的基础支撑,进一步健全水污染物排放、水环境质量、水土流失监测率等监测体系;把推进流域综合执法作为涟水流域保护与治理的有力保障,进一步强化和整合各级各部门执法力量,对涟水流域保护与治理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实效。调结构。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引领,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严格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强化水资源、环境的引领和倒逼机制,科学调整水库功能,统一调度流域水资源;实施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和重化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使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流域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质量的全面提升。(三)远期工作思路。在全面总结前两个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按照“优化”、“巩固”和“提高”的思路,继续深化湘江保护与治理,加强典型经验推广,强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综合运用政策和经济杠杆,进一步优化各类制度、产业结构和生态环境,不断巩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保护、生态保护工作成效,全面提高湘江保护水平,实现“保证水量、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畅通航道”的总目标。五、近期工作重点任务(一)加强河道治理,增强河道防洪保障1.提高防洪保障能力。近期完成7座病险小型水库和6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争取3处堤防工程进入“四水”治理规划。加快涟水、孙水、测水等重要河段治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市本级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以上,县级城市防洪标准提高到20年一遇以上,农村重要保护区域防洪标准提高到10年一遇以上。2.加强河道及水域岸线管理。强化流域河道管理能力建设,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杜绝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流域内各地人民政府应启动涟水、孙水、测水等主要河道确权划界,组织编制涟水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利用规划,科学确定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岸线开发利用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道岸线资源。依法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开展非法占用水域岸线治理行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水域岸线行为。3.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健全“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涟水河道采砂规划,全面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涉砂违法行为,大力开展河道清障。娄底中心城区河段全面禁采,完成城区、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等重点河段采砂尾堆清理,完成娄底中心城区河段规范化砂场建设。(二)强化水资源保障,确保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1.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增强蓄水能力。以双峰两丝水库新建工程为重点,因地制宜新建一批重点骨干水源工程,根据衡邵干旱走廊治理规划、全国抗旱规划,近期完成15座小型水库新改扩建工程的可研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新增蓄水能力约0.2亿立方米,增强骨干水源工程的基础保障作用。2.加快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确保饮水安全。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解决流域内6万列入国家规划内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农村居民安全饮水比率达到90%,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率提高到60%以上。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推进城市第二水源建设,开展城镇供水设施提质改造,增强城乡饮水安全保障。3.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水量水质达标。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划定涟水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政策,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推进地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提高水量、水质保证率。4.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提高利用效率效益。优化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加强涟水干流和主要支流控制断面的最小流量控制管理,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增强用水安全保障。(三)推进生态治理和保护,改善水生态环境1.加强水土保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开展流域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时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小水电代燃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程措施,营造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提高水土保持能力。2.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流域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逐步实现江边退耕还林、还绿,提高岸边生态水平和环境自净能力。强化对枯水期水资源调度,确保河流最小生态需水要求。3.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定期开展涟水河健康评价,推进涟源等城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小流域治理等措施,选择有条件的小流域或乡镇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发挥试点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逐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四)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1.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在湘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基础上,开展涟水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确立流域内各县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通过水资源论证制度。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严格水资源费征管。探索建立水权水市场,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培育水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2.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参照《湖南省用水定额》,对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对重点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完善工农业节水激励政策,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快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器具。3.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核定流域重要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根据《娄底市水功能区划》,核定我市涟水流域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限排意见,制定水功能区限排总量年度目标,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实行入河排污口登记制度。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4.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及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5.加强水资源监测能力。加强对取用水、入河湖排污口、重要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控制断面、江河湖库控制断面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监控,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涟水保护工作。涟水流域内各政府要建立政府一把手负总责的涟水保护责任制,按照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将涟水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到个人。(二)协调配合。各县市区要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全面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涟水保护具体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治理项目建设。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涟水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推动落实,确保涟水保护各项工作有力推进。(三)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长效、稳定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在继续大力争取国家、省支持的同时,地方财政也应加大对湘江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涟水保护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有效整合城市建设、环保、农业、水利等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搭建融资平台、强化信贷支持、激励环保产业发展等措施,调动和发挥社会资金投入涟水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四)宣传发动。各地要切实加强湘江保护宣传发动,对《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进行深入宣传,营造全社会加强湘江保护的共识。要充分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讲座等各类宣传媒介,深入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和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提高全民湘江保护意识,引导全社会的参与。要建立水资源、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加快水资源、水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掌握区域水资源、水环境信息。要建设节水、生态示范基地,对全社会开放,让公众在切身体会中,激发湘江保护意识,深入参与湘江保护工作。(五)严格考核。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考核制度,配合上级对我市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提交评估结果。将湘江保护工作任务逐年分解下达到流域内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各地要按照省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对湘江保护的考核评估要求,建立涟水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度。附件:实施《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市直部门任务分工表附件实施《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各市直部门任务分工表序号部门任务分工一市水利局1、贯彻《〈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流域各市、县市区和省直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考核。2、牵头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3、负责河道及其水域、岸线、采砂监督管理,牵头推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源工程建设和水土流失防治、中小流域治理、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4、指导节约用水工作。二市发改委1、负责把《〈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有关项目及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2、牵头推进相关保护项目前期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有关重点项目列为重点工程。3、负责中央预算内有关湘江保护项目申报。4、牵头协调推进推进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改造工作及流域内产业的优化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循环经济。三市经信委1、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2、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部署,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3、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四市科技局负责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组织研发、推广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污染防治、河道水域岸线保护、生态保护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推进源头防治技术创新。五市监察局负责对《〈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所涉及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对整改进度严重滞后、工作不力、隐瞒或谎报相关数据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六市财政局1、负责协调上级专项资金支持。落实《〈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有关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2、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七市人社局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落实奖惩。八市国土资源局1、负责规范整治范围内的矿山资源开发秩序工作。2、负责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整治。九市住建局1、负责城镇节水工作和城市供水提质改造工作;2.负责指导监督沿岸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3.负责指导监督沿岸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工作。4.负责指导监督沿岸城镇老垃圾场治理。十市交通运输局1、负责市域内湘江航道治理工作。2、牵头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十一市环保局1、牵头开展水环境质量评估。2、牵头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污染整治。3、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和环境监管。4、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十二市农业局1、负责水生生物保护工作。2、指导拦河工程过鱼设施新建、改建工作。3、牵头组织开展流域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减排工作,重点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和推广生态养殖。十三市林业局1、牵头推进林业生态工程建设。2、牵头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十四市安监局负责尾砂、尾矿库的安全整治工作。十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开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任务落实情况的政务督查工作。十六市文广新局负责加强《〈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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