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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娄星区、娄底经开区辖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娄星区、娄底经开区辖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娄政通〔201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湘办发〔2015〕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娄星区、娄底经开区辖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6年6月28日起,娄星区、娄底经开区辖区内下列不动产权利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五)宅基地使用权;(六)地役权;(七)抵押权;(八)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承办不动产登记有关具体业务。二、为顺利进行业务系统对接调试,2016年6月4日至27日期间暂停办理娄星区、娄底经开区辖区内不动产权利登记业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暂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的办公点自6月28日开始受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娄底经开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受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的时间另行通知。三、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今后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特此通告。娄底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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