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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发〔2017〕1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政发〔2017〕1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2017年7月25日娄政发〔2017〕18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8日娄政发〔2024〕5号废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0日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客观、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就案件涉及的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开展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举行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规则。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五条当事人在听证审查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行政复议案件听证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及经费,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第二章听证的申请和受理第七条行政复议听证依申请人申请或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举行听证:(一)申请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或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三)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四)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五)社会影响较大的及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案件;(六)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承办人认为案件符合举行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决定是否举行听证。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二)案由;(三)申请听证的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五)申请日期。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人人数众多的,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推选的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当事人。《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名称;(二)案由;(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五)告知被通知者有关注意事项;(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第十二条申请人放弃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并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举行听证。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书记员应当于听证会举行3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阅卷,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第三章听证组织和听证人员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由受理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第十五条听证审查员(以下简称听证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相关人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由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其他听证员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部门人员担任。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与其他听证员组成听证审查合议庭,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案件较为简单的,也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复议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审查的,由复议机关负责人主持听证审查,复议机关负责人没有参加听证审查的,由听证审查合议庭决定其中一人主持听证审查。第十七条听证审查合议庭行使下列职权:(一)认定案件事实,确认证据效力;(二)决定鉴定、勘验;(三)在听证审查后,提出案件的初步审查意见;(四)决定应由听证审查合议庭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三)决定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是否回避;(四)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五)根据案情需要,询问听证参加人;(六)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和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七)决定行政复议听证中止或终止;(八)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第十九条其他听证员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结束后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书记员负责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如实地制作听证笔录。第二十条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为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个人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情形的。听证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听证的;(二)当事人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经劝阻无效的;(三)听证员需要回避且当场无法替补的;(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五)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中止听证后,是否需要恢复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一)申请人申请举行听证,又撤回申请的;(二)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三)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第四章听证参加人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其他人员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与复议事项相关的人员。本规则所称的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与本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认为听证员需要回避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但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三)可以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或其他听证员的提问;(四)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五)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名;(六)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二)服从听证主持人的统一组织;(三)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四)按照听证顺序发言,在一方陈述时,另一方如需提问或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五)保持肃静,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应当关闭或调至振动状态,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六)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七)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场。第五章听证的举行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第二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掌握听证重点,制定听证提纲。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一)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及到场情况,审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二)听证主持人宣读纪律;(三)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四)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五)事实调查;(六)举证、质证;(七)辩论;(八)最后陈述。第二十九条事实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二)被申请人答辩;(三)第三人陈述意见;(四)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询问;(五)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之间可以针对案件事实相互询问。第三十条举证、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和第三人质证;(二)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质证;(三)第三人举证,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质证;(四)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调取证据材料、鉴定或者勘验。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可以就证据材料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询问其他有关听证参加人。第三十一条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确定案件焦点问题;(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辩论;(三)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做最后陈述。第三十二条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其他听证员的姓名;(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四)案由;(五)申请人主张的行政复议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六)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七)第三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八)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九)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最后陈述;(十)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书记员应在听证笔录中说明并记录。听证笔录应附卷进入卷宗档案。第三十四条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案件的重要依据。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核证据,认定事实。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8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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