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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1日娄底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行业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制定以及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相关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与道路连接的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调整、取消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停车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第五条市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保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遵循以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扩建应当根据远期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超前、配套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同步规划、建设停车场。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市政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展政策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土地储备管理部门报经批准,可以在政府储备土地上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储备土地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代建、代管单位。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枢纽、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商业街区、住宅区、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点、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以及会展、休闲娱乐、商务办公等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及交通需求状况,制定各类功能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协调和平衡城乡规划编制中的停车设施规划,落实并安排停车设施用地。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改变场所功能,已配建的停车场达不到场所功能改变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场所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配建的停车场挪作他用。第十二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配套建设充电桩、照明、通讯、供水、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公共停车场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广告位。第十三条建筑物需配建停车场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意见抄送市市政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项目,鼓励建设节约土地资源的地下停车场、空间立体式停车场。建设地下停车场的,可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享受计算容积率、建筑规模和计收土地价款方面的优惠政策。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达不到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鼓励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场所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结合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场使用的,可以计入停车场配建指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作为停车场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连接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应当加强管理维护,不得影响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护效能。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管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行管理经营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第十七条从事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应当在停车场开放20日前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停车场的名称、位置、所有人或管理人名称、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收到的信息录入智能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智能平台。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标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标明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二)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操作人员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三)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四)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通道畅通;(五)确保停车收费设施、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信息化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六)根据需要安装或建设照明、通风、消防、排水、监控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七)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废气、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八)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九)禁止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十一)妥善保管车辆进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6个月;(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车;(二)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三)正确使用和爱护场内设备;(四)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居住小区在满足本单位或本居住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服务费,并按照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二条因举行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周边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临时向社会公众开放,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制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不超过停车泊位总量的15%,且应逐年缩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配合。第二十四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一)符合本市停车场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三)不影响道路通行且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四)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通道;(二)道路交叉口、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公共交通站点前后15米范围内;(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及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区域和路段。第二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代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经营的单位根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可在人行道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擅自撤除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第二十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通行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及时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属于国有资源,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代行经营管理权单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停车场建设维护。第二十九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管理人员佩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识;(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三)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四)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作为专用停车泊位;(五)在设立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同侧设置包含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的公示牌;(六)根据需求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或者自动收费系统。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在停车位线内按标示停车方向停放,按规定交纳停车服务费,并遵守有关管理制度。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第三十一条因城市重大活动、节假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疏导交通等需要临时占用、暂停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告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单位。第五章停车场智能化信息管理第三十二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全市智能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智能平台。停车设施要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GPS等技术,对数据采集、停车诱导、智能停车、收费管理等进行综合开发,建设智能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管理服务的最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单位为全市智能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智能平台的建设管理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全市停车泊位使用情况、收费标准等信息数据,并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第三十三条全市停车信息应纳入停车智能平台统一管理。中大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优先采用电子计费管理模式,并按照停车场信息化管理要求,向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时准确上传泊位使用情况等有关数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每车位每日1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不出具统一规范票据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职权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政行政管理、价格主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问责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3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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