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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娄政通〔2020〕3号)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发〔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其中,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或排放可见烟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即低排区)为:东至新星路、吉星路、长青街、檀香路、湘阳街、华星路,南至静安街,西至金星路(甘桂路)、涟滨街、丹阳路、双科街、金星路(甘桂路)、北至娄涟公路。三、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娄底市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并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尾气排放符合标准后,可以在低排区内使用。五、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六、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有关工作,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编码登记管理,并对社会公布。七、在低排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八、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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