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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娄底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年6月28日娄政函〔2021〕37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8日娄政发〔2024〕5号废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娄底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8日娄底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过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本功能,提高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权威,为建设法治娄底、平安娄底提供有力保障。(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将党的绝对领导始终贯穿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改革的重点方向、重要事项、重大节点始终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确保行政复议队伍对党和人民的绝对忠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切实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坚持优化协调高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实现行政复议权的统一行使。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专业高效的优势,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行为,树牢行政权威。理顺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权责一致、职责明确、运行顺畅。二、主要内容(一)集中行政复议职责1.集中行政复议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在本辖区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除省人民政府明确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的,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2.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承办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指导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时,使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称。3.内设机构职责。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内在规律,合理设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科室,负责对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公开发布行政复议决定和典型案例,协调指导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的各类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组织公开听证、实地调查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参照设置内设机构。4.设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市、县市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咨询机构,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专家参与的工作机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市、县市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市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应当针对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的问题出具书面咨询意见,行政复议机构未参照书面咨询意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在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时说明理由。(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5.规范制发行政复议文书。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不予受理、中止、延期、终止,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对普遍存在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建议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授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处理,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签后,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决定。市、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应诉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6.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采取设置行政复议接待窗口、网上申请平台等线上线下结合方式,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行政复议窗口规范化建设,提供各类复议申请文本,做好咨询接待,规范收件登记,积极开展案前调解。规范对不予受理行为的监督,健全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制度;健全存疑先行受理制度,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超过申请时效难以确定的,可以先行受理,再依法审理;健全行政复议监督机制,通过接受投诉、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各种监督方式,及时纠正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7.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规范答复工作,被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提交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制作装订成册的证据清单。规范审理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积极采取实地调查、公开听证、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等方式办理。由承办人提出,层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转交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研究。规范审理程序,规范全市集中办案工作流程,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繁案精办、简案速办的分类审理程序。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正确使用文书种类,统一同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三)加强行政复议保障监督8.加强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通过从行政执法事项较多的部门划转、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市本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部门划转确保增加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同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安排适当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应诉材料接受、案件登记、文书送达等事务。9.加强办案保障。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场所标准化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根据办案需要为本级行政复议机构安排接待、听证、调解、阅卷、会议、档案、立案等用途的业务用房,配置必要电子设备和办案车辆,推行行政复议文书专递送达。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要着装整齐。办公设备经费、办案经费、宣传经费、监督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等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10.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跟踪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有效地履行。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使用,发现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行政管理中存有问题时,应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方式及时予以纠正、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做好后续工作落实。加强对复议办案质量的监督指导。按照统一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对评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加强行政复议决定书、典型案例的公开、发布和指导工作,健全重大复议案件备案制度,促进办案质量的提升。11.加强行政复议宣传。将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广泛宣传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提升行政复议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各方关切,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改革变化,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市、县市区政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的决策部署,坚决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改革,形成工作合力。(三)严明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拖延、干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集中行政复议权后,调剂相关部门人员在过渡阶段参与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介,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使行政复议制度深入民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五)加强督导总结。市、县市区政府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任务如期完成,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加强调研、学习、交流,不断完善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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