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娄底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1日娄底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湘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二、主要任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配合上级登记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要求,对由中央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和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国家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建立后,再按要求调整市、县的任务分工。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除部、省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市级、娄星区、娄底经开区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参照省定工作流程和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林业局、市水利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统一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全部自然保护地合并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二)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除部、省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娄星区、娄底经开区的中型水库(双江水库)和河流(小江河、檀山湾河、金溪河、井堪上河、祖师殿河、西阳河)及跨县市的规模以上河流(涟水河、孙水河、高灯河、青峰桥河、新涟河、迷水河)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参照省定工作流程和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三)开展湿地、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除部、省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市级、娄星区、娄底经开区的湿地、草原(草地)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参照省定工作流程和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林业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草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除部、省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市级、娄星区、娄底经开区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参照省定工作流程和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除部、省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市管、区管国有林场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参照省定工作流程和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林业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对已登记发证的市管国有林场,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量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国家明确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的基础上,对市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进行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市管、区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部、省、市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河流、水库、湿地、草原(草地)、矿产、森林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三、工作内容(一)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收集各类基础资料。充分收集各部门现有成果,兼收并蓄,甄别取优。主要包括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地理国情监测等基础成果,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矿产等各类资源调查、确权登记、审批管理等成果,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等成果。(三)摸清自然资源底数。主要包括:以自然保护地审批成果确定自然保护地的空间分布;以“三调”成果确定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结合水利部门相关资料,确定水资源的空间分布;以“三调”成果确定的湿地范围确定湿地资源的空间分布;采用“三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成果等图层相叠加的方式,获取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并以此为基础确定除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以外其他国有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的空间分布;以储量数据库的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等确定矿产资源的空间分布。(四)有序开展首次登记。以“内业为主、外业为辅”的工作模式开展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权属状况,继续沿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已有成果,对其中发生变化的、确有错误的、暂未明确的,或者因多种资料叠加等原因产生的问题进行外业补充调查。通过补充调查,对仍存在所有权权属争议暂无法解决的,可以搁置争议,划分争议区。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发生变化的,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开展不动产变更或更正登记。对于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其空间分布和面积直接采用“三调”成果,其数量信息(如林木蓄积量、河流径流量等)和质量信息(如草原质量等级、水质等)直接采用水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草原资源等各类专项调查成果。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单位,对已有资料进行内业数据处理后获取所需信息,一般无需进行外业调查。同一区域,当专项调查成果显示的资源类型与“三调”成果显示的土地利用类型出现明显矛盾时,以“三调”成果为准。对于与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规定等管制要求,设置的矿业权和取水排污许可、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信息等关联信息,采用相关部门已有成果,通过数据处理进行关联,一般无需进行外业调查。(五)开展日常性变更、更正、注销等登记工作。完成了首次登记的自然资源,按照相关业务规范要求,开展日常性变更、更正、注销等登记工作。登记机构辖区内的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记载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信息进行比对核实。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类型、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变更登记。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时所依据的各类管理界线(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河湖管理范围、矿区范围等)、全民所有权权属界线、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行使内容等发生变化的,登记机构依据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代理行使主体的嘱托办理变更登记。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的,由登记机构依据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的嘱托办理更正登记,也可以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已登记的自然资源,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自然资源所有权灭失,登记机构依据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的嘱托办理注销登记。(六)做好登记结果公开和档案管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结果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网站或登记机构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信息除外。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登记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电子介质转化出唯一的、确定的纸质介质。纸质介质与电子介质不一致时,以电子介质为准。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档案资料管理,统筹考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存放场地,确保档案资料安全。(七)做好信息化建设。全市统一使用省自然资源厅部署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一张图”,并做好与不动产登记“一库一平台”的融合对接。实现与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服务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效监管。(八)配合上级登记机构在本辖区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四、时间安排(一)准备启动阶段(2021年11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梳理制定市、县负责登记的全市自然资源清单目录,清单目录可根据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省政府的部署随时调整。各县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于2022年1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按程序印发实施。(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2月-2023年)。2021年,配合部、省做好涉及我市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开展娄底市娄星区双江水库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1-2023年,组织开展除部、省直接组织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湖泊、重要湿地、国有林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记载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要启动县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河流等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三)全面覆盖阶段(2024年以后)。加快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对我市范围内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建立由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多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详见附件),在市政府领导下协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直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二)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分别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工作安排,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及配合上级登记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工作时,市县配合所需的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保障确权登记工作有序推进。(三)做好宣传培训。加大宣传力度,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登记机构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附件:娄底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位职责分工附件娄底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位职责分工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具体负责:(一)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二)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国家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合格的历年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等成果;(三)提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四)提供森林、湿地、草原(草地)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五)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六)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工作经费。三、市生态环境局(一)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等成果;(二)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三)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五、市水利局(一)提供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信息,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岸线划界、水流产权确权有关资料,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等级类别等成果;(二)协助提供水功能区划成果;(三)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六、市林业局(一)提供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二)提供森林、湿地、草原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三)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自然保护地和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