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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株洲高新区下放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赋予产业园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赋予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株洲高新区”)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推动株洲高新区管理服务升级,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发展活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向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株洲高新区管委会”)下放一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赋予株洲高新区经济管理权限,充实园区事权,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政务服务,着力打造审批环节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创业环境最优、体制机制最活的园区行政审批模式,努力构建“园内事园内办”和“一站式服务”的政务服务机制。二、赋权原则(一)能放则放,应放尽放。按照“国家级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使市级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省级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使县级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下放的除外)”的要求,最大限度赋予株洲高新区企业经营、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等密切相关的经济管理权限。对于服务企业合理需求、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在园区实施更加合理方便的权限,都可以按法定程序赋予株洲高新区。(二)依法依规,权责一致。要在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认真做好赋权相关工作。按照“有权必有责,赋权需赋责,行权要担责”的要求,市级有关权限部门既要指导株洲高新区依法行使相关权限,也要督促其承担和履行责任;株洲高新区在及时承接赋予权限的同时,一并承担相应责任,确保下放权限工作落实到位。株洲高新区管委会要全面编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产业项目准入标准等,规范权力运行,确保依法行政。(三)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市级有关权限部门和株洲高新区要明确双方的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建立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株洲高新区要不断规范改进涉企行政审批和服务职能,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采取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全程代办、一票制收费等方式,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三、赋权方式(一)直接下放。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市级有关部门可直接赋予株洲高新区管委会相关经济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将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直接下放到株洲高新区。株洲高新区管委会应积极对接、主动承接下放权限,独立行使相关下放权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管得了、办得好”。(二)精简环节。须经市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逐级上报的,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株洲高新区管委会可直接申报,同时抄报天元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优先办理,限时办结。须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市级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转报,并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由株洲高新区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株洲高新区整体申报或转报。(三)优化服务。对于株洲高新区暂时无法承接、只能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管理权限,市级有关部门应明确专人对接株洲高新区、服务企业,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开辟“园区企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株洲高新区相关事务;株洲高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协调对接市级有关部门,对园区重大项目实施全程代办服务。四、工作要求(一)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对已明确下放的权限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确保相关权限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要加强对株洲高新区的支持指导,及时组织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撑,会同株洲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审管互动的信息交流机制、专项会商制度,切实提高下放权限的运行质量,确保权限下放到位。对于株洲高新区目前难以承接落实的相关权限,要安排专人坐班指导,直至株洲高新区顺利承接落实。(二)株洲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市级下放权限的承接落实工作,明确承接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审批队伍建设,逐项编制公布办理事项的流程图、办事指南,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下放权限承接到位。由株洲高新区负责审批的项目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发生行政赔偿的,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承担。(三)市纪委监委、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下放权限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未按要求下放或承接落实的,将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确保放权到位的同时跟踪监管到位。(四)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株洲高新区河西示范园。以往有关下放权限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向株洲高新区下放的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         (共67项)  附件 向株洲高新区下放的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共67项) 序号权限名称权限单位权限类别下放方式备注1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核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2区投区建项目的审批、招标方式核准市发改委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包括安置房项目、除城市主干道外的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救灾项目和小街小巷、道路翻建等区投区建项目,含有市级配套土地、配套资金的项目及向国家、省争取资金的项目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具体内容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市发改委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以下项目除外:向国家、省争取资金项目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项目;市级投资平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具体内容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4外资投资项目核准市发改委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 5校车使用许可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6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市科技局(地震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由高新区明确承接单位。10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地质断裂带上的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地震局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再确定抗震设防要求,高新区承接部门进行审批。7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市经信委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 8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9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10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初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11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12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 13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以外的单位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 14工业和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下放至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15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下放至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16工业用地出让许可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下放至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须报市政府会签审批。17基础设施类项目用地划拨许可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下放至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须报市政府会签审批。18市直管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及续期许可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下放至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19集体建设用地许可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下放至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20临时用地许可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下放至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21核销被征收集体土地单位或个人土地权证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下放至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22区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下放至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23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下放至市环保局天元分局。除湘环发〔2017〕19号文件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文件外。24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下放至市环保局天元分局25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审批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下放至市环保局天元分局。除湘环发〔2017〕19号文件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文件外。26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市直管企业除外)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下放至市环保局天元分局27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下放至市环保局天元分局28非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29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仅限于区级立项的园区产业项目3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31区属范围内燃气设施站点(除市政燃气管网外)的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直接下放 32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 33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 3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市城管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3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市城管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36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审批市城管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37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城管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包括“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权限事项。38园区内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含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市城管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39园区内工业项目临时建设许可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40园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41园区内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42乡村规划许可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建房规划许可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下放至市规划局天元分局43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市规划局行政处罚直接下放 4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市农委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45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市农委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46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市农委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47征用蔬菜基地审批市农委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4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市农机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49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仅限于5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公益林和长株潭绿心地区林地除外)50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51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审批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52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53权限内取水许可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54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55权限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审批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56权限内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57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58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5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60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市商务粮食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61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变更)资格初审市商务粮食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 62加油站新建(迁建、原址改建)初审市商务粮食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 63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市商务粮食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 6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65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及校验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66权限内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登记市工商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下放至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67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市人防办行政许可直接下放                   株洲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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