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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湘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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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株政告〔2020〕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保护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等,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渔水域和期限(一)水生生物保护区。《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株洲市2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渌口区鲴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茶陵县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二)湘江干流水域。湘江干流株洲段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三)其他重点水域。其他重点水域禁渔范围和时间,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禁止事项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禁渔水域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禁止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锚(挂)鱼、可视钓、遥控等设备垂钓,禁止利用船舶、排筏、浮动平台等工具垂钓,禁止在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垂钓,禁止在跨江大桥上垂钓。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桩张网、地笼网等禁用渔具。禁止销售、收购、运输、经营、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在广告媒介、电商平台、店铺标示标牌等各类媒介发布涉及经营非法渔获物的广告内容。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杂交种等水生生物。三、法律责任违反禁渔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渔具、渔船等捕捞设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施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电话:市长热线12345;公安110;市农业农村局28682363。株洲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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