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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办理行政应诉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3年06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办理行政应诉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房政发[2003]063号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就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本局为被告的民事经济、行政应诉案件均由原经办单位办理有关应诉工作;二.诉讼文书由局政策法规处签收后视情况送原经办单位办理或送主管领导、法定代表人签收和批办;三.原经办单位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应及时向局机关法律顾问或经办单位自聘的法律顾问通报情况,由法律顾问拟定、审查有关应诉策略、文书,原经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四.诉讼文书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加盖公章和局长印鉴后送交法院,分管领导认为案件重大,要经局长同意的,由分管领导会签并报局长签发。五.诉讼案件结案后,人民法院的裁决文书由承办单位送政策法规处呈局长,分管局长阅,并由主管处室存档。六.应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及时提供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证据,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导致败诉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七.因原经办单位或经办人的执法过错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20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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