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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城乡规划设计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城乡规划设计管理的通知长规发[2004]48号 各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规划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望认真贯彻执行:一、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禁止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城市规划设计任务。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严禁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三、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必须以规划管理部门下达的设计任务书或设计要点为依据。四、规划设计过程中作为规划依据的应是城市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过的现行规划成果。规划设计如对作为依据的规划成果进行调整,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手续。五、规划设计的工作深度和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应达到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六、我局所有规划设计成果的提供由局信息中心、市勘测院负责对外提供;规划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规划设计成果(包括中间成果);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提供规划成果必须报我局审查批准。规划委托方提供给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及有关文件,设计单位不得擅自用于该委托设计项目以外的用途。七、对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的规划设计文件及其电子文件,设计单位未经规划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不得更改。八、设计单位应对规划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当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对设计文件负主要技术责任。九、我局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处理。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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