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29日
政策文号:长交运综[2005]18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的通知长交运综[2005]188号 各县(市)交通局、内五区运管局、各工商分局: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机动车辆行驶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办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CB/T16739.2-2004)和《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CB/T18189-200)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②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③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④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⑤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其相关材料;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各区、县(市)交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维修企业资质准入关,对经审核符合开业条件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含摩托车),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所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长沙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和管理。四、凡未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必须于2005年年底前到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依法予以取缔。交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整治力度,要把汽车装潢(美容)依法纳入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严禁机动车维修企业占道经营、经销假冒伪劣配件,对扰乱经营秩序的维修企业,要依法吊销其经营资质,对无照经营业户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CB/T16739.2-2004)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CB/T18189)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