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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与地籍测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26日 政策文号:长国土资政发[2006]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国土资源局 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与地籍测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国土资政发[2006]6号各区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长沙市内五区的地籍调查和建库工作已经全面铺开,为了保证日常地籍测绘和土地登记发证的各项数据成果符合地籍数据库建库的技术要求,确保地籍数据库中数据的准确性和现势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所有测绘成果必须采用新的长沙独立坐标系,不再采用原北京坐标系。市内五区日程地籍测绘和土地登记发证的相关资料、数据必须与长沙市城镇地籍数据库建库技术要求保持一致,其成果资料的提供、外业数据采集、权属调查等技术工作统一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承担。二、为了有利于长沙市城镇地籍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数据库的系统性与科学性,市五区内土地变更登记、土地分户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宗地分割等权属调查,地籍、地物要素的数据采集等工作由市局测绘队承担,以便充分保证各项数据的精度以及数据更新的系统性。三、新征用地的出让(或划拨)土地预登记的宗地图,应在宗地图内注明:“本宗地图仅用于土地预登记”。用于正式登记的宗地图,必须采用南方cass6.1长沙版软件按照《长沙市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项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实测界址点坐标和宗地内的地籍要素。四、用地单位建设时,在其实际用地红线面积内(除规划道路和公共绿地)自建的停车坪、自留的空地或建筑物退让的距离,一般应确给用地单位使用,并计入土地登记面积。五、原划拨(或出让)用地,后来由于新增规划道路(或公共绿地)所占用的用地红线内面积,该规划道路暂未实施的,应按照原划拨或转让的面积进行土地登记,但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土地证书备注栏内注明“其中规划道路SN=M2,在规划道路实施时,应予退让。”六、《地籍调查表》要按规定要求仔细填写,不得涂改。权属调查记录及调查员意见栏注重写明该宗地的权属来源和权属变更情况。(如原批准用地时间,批准机关,批准用途,划拨,出让情况及土地初始登记,土地转让,他项权利等);地籍堪丈记事栏注重写明该宗地界址、边长、面积的实际情况及变化原因、界址点接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栏由各区分局土地登记发证人员或地籍科人员填写。共有使用权情况由用地单位填写,如果没有共有使用权则填写“无”,并加注“如提供情况不实而引起的权属纠纷概由本单位承担责任”,同时代理人应签字并加盖公章。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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