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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22日 政策文号:长国土资政发〔2006〕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06〕13号各县(市)局、各勘探单位、探矿权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严格勘查审批发证程序。凡申请新立勘查项目,扩大勘查范围,延续、变更登记,转让勘查项目,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并严格实行备案制。对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具备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将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2、探矿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人使用费和价款,经批准分期缴纳价款的,必须按出让合同的规定及时缴纳到位。3、探矿权人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且不得无故停工超过6个月,要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开工情况报告,并向县(市)、市国土资源局备案。4、严格按经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实施勘探。不得圈而不探、擅自进行采矿、违规坑探、边探边采,不得擅自变更勘探矿种,超出批准范围进行勘察。5、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6、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切实保证施工安全,保护环境。勘查结束后,要及时封填勘查井、硐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7、保证勘查投入不低于最低标准,因勘查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补偿。8、勘查单位应编写地质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汇交勘查成果档案资料。9、探矿权人应自觉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年检,及时报送有关材料。10、对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的,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和未依法完成勘查投入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将呈报省厅依法吊销勘探许可证。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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