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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长建发[2006]10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从2004年10月起至今,逐步有序展开,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有个别企业至今未按要求培训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未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我市一些建设施工项目,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担分包项目的现象严重。为了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意见再次重申如下: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建筑施工经营活动(不得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进行工程总承包,也不得承接工程分包的任务)。2、各县(市)、区建设局要督促所属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新开办的施工企业),迅速按程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3、各级监管、执法部门,要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市建委有关职能部门(处室)要采取相应措施,杜绝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现象发生。市招标办在招标队伍入围时,要严格审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参加招标投标活动;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录入省管、市管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信息,对吊销及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及时公告(由市建委法规处提供);市场处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市安监站、市执法队要加大对施工总承包及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施工活动的一律先停工;同时市安监站要对建设工程项目三类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未取得专职安全员证的人员不得担任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各县(市)、区建设局在进行施工许可、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管、工程执法过程中按照本通知执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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