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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招、拍、挂”过程中进行地籍调查与测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14日 政策文号:长国土资政发〔2006〕5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招、拍、挂”过程中进行地籍调查与测绘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06〕56号 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五区国土分局:为了落实政务公开“三减少一加强”的精神,针对国有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讨论,现就国有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如何进行地籍调查与测绘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委托长沙市土地市场进行“招、拍、挂”的土地,在“招、拍、挂”之前,必须按地籍建库要求进行地籍与测绘成果检核,严格按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进行地籍调查与测绘。凡需要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的,必须先经地籍处审核。原调查成果不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的,必须按照规程要求,重新予以调查。二、凡按第一条要求完成了地籍调查的宗地,在交易成功后,按新的权属单位重新填写地籍调查表,除不需邻宗地签字认界外,其余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邻宗地签字填写“×年×月×日地调表”,并必须附原地调表复印件,随卷入档。测绘成果表按原成果更换权利人名称和测绘时间。新地籍调查表除审核意见栏之外,由地籍处或分局授权市局测绘队填写。三、凡按第二条使用地籍调查表复印件的,如属第三次更换权利人,在第二次权利人已使用了第一次权利人地籍调查复印件的情况下,则不得再使用第二次权利人的地籍调查表复印件。必须重新进行地籍调查。四、对于在“招、拍、挂”前已经全额收取了测绘费用的某些用地卷,但测绘队在“招、拍、挂”成交后确实进行了部分变更或修改,重新提供了成套成果、图纸、资料,为了尽量减少土地受让单位的费用支出而又便于操作,因此不论工作量有多大,成本费用多高,土地受让单位只需统一按原测绘收费标准的10-20%支付测绘费用。此项费用在交易前由土地市场申请时予以告知申请人。五、凡邻宗地权利人发生变化以及坐标、界址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进行地籍调查与测绘。六、凡属市国土资源局统征地,在“招、拍、挂”交易后原则上需要重新进行地籍调查与测绘,但邻宗地为市国土资源局统征地可暂不进行邻宗地签字认界。七、凡属需要重新进行地籍调查与测绘的卷宗,统一由土地市场代理,并由土地受让单位按标准缴纳测绘费。八、针对“招、拍、挂”完成后,有的土地只交易了原测绘范围的一部分,因此交易完成后,必须进行第二次测绘,所发生的测绘费不视为重复收费。九、针对单位内部分割土地的卷宗,或者一宗土地只“招、拍、挂”其中一部分的卷宗,土地市场管理处必须要求土地使用单位将分割出的和保留下来的两部分土地都要进行地籍调查和测绘,并由土地使用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十、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制作电子流程,以规范上述手续的操作,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便民利民。以上通知,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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