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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长建发[2006]187号 市安监站、各区、县(市)建设局、在长各施工监理企业: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湘建明电[2006]20号)的精神,为有效遏制重大施工伤亡事故频发的势头,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各级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要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按照《审查制度》的规定,对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和在建工程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严格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没有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以及没有通过开工安全生产审查擅自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依法依规处罚到位。要通过严格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促使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都做到有组织保证、制度保证、资金保证、技术保证、设施和设备保证。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动态监管当前安全生产执法的重点是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两项行政许可的动态监管。各区、县(市)建设局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两项许可有关规定,从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环节,加强监管、严格把关。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承揽装饰装修、消防、综合布线、水电安装、起重设备安拆、电梯安装等专业工程的分包企业)不得参与工程投标、不得承揽施工业务、不得开工新的工程,其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清出施工现场;凡未取得相应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者相应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被收回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不得参与工程投标、不得从事项目相应岗位的工作,市建委委托市安监站负责其监管责任范围的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动态管理;市安监站、各区、县(市)建设局要从七月十五日起对工程项目实行押证监管制度。对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总包企业、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将其执业资格证书、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相应岗位的特种作业上岗证书进行押证监管。另外,市安监站、各区、县(市)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取得相应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由市建委上报省建设厅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责成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建委收回其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切实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以及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凡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不健全、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落实、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不到位等行为的项目,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书面下达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跟踪督促整改到位;按照《公示制度》认定上报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向市建委提出暂扣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收回责任人员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议。各地要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及时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行为,责令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予以改正,按照《公示制度》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向市建委提出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监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处罚的建议。对施工伤亡事故,要依法依规从快、从严、从重予以处罚,让事故查处起到应有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今后,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施工伤亡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暂扣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少于60天,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收回后2年内和1年内不予重新考核发证。如发生事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无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该施工企业负责人的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必须收回,且在2年内不予重新考核发证;凡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范围内发生施工伤亡事故的,要加重对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处罚,除加重对其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处罚以外,将对其资质和资格另行作出处罚。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区、县(市)建设局要积极探索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监督检查制度,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改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市、区、县(市)安监站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并严格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落实每个监管区域及每个工程项目的责任人,督促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将各类工业园区、高教园区以及私人规模建房、拆除工程依法纳入监管,堵塞监管漏洞;对每个工程项目都必须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方案,召开有建设、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监督交底会。监督方案中应当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危险源、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计划等事项予以明确,监督方案应体现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和人员的特点。(二)市建委将加强对区、县(市)建设局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层级检查、指导、监督,督促落实监管责任,帮助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发现有失职、渎职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通报其同级政府和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切实改变目前县(市、区)安全生产形势被动的局面。(三)区、县(市)建设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失职、渎职以及乱作为、不作为或作为不力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四)在查处施工伤亡事故的过程中,要对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应严肃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失职、渎职或有违法犯罪情节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肃认真,要坚决防止为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减轻、开脱责任或者说情的现象,事故调查分析及结论应当实事求是、依法准确。今后省厅将对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及结案批复实行再评估,再评估中发现问题的,会同省安监局进行复查。(五)市建委将严肃认真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如发现失职、渎职现象,要严肃追究责任。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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