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4日
政策文号:长建发[2006]2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的通知长建发[2006]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我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推广应用,经研究,我委决定对我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进行备案,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备案范围 下列建筑材料在建筑工程使用前应到时间为建筑节能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1、各类墙体材料; 2、各类建筑保温隔热系统及材料; 3、建筑用外门窗及型材和玻璃; 4、化学建材(防水材料、内外墙涂料); 5、采暖、空调、通风设备、水泵、节水器具、节能灯具、太阳能系列产品等。 二、备案的条件 1、产品(材料)须通过当地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估); 2、产品(材料)须取得《湖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 3、产品(材料)以及各类建筑保温热系统须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备案的资料 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生产单位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用A4纸张装订成册): 1、“备案”申报书(一式两份); 2、技术依托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及单位概况; 3、经销单位营业执照; 4、产品(材料)简介; 5、产品(材料)技术鉴定(评估)证书和《湖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 6、型式检验报告; 7、产品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技术文件; 8、技术、质量管理文件; 9、生产设备及自检设备的明细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生产单位委托经销单位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委托书。 四、备案程序 1、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生产单位申报并提交备案的相关资料; 2、市建委建筑节能办公室查验核实相关资料; 3、符合备案要求的制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证明》。 五、备案的管理 1、备案产品(材料)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撤销备案,并予以公布: (1)市建委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备案产品(材料)质量两次抽检不合格的; (2)申请备案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3)生产地点、原材料或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未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的。 2、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经销单位应主动向使用单位提交《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证明》。 3、设计单位在设计选型时,鼓励使用在我委备案的产品(材料),但不得指定厂商; 4、鼓励使用单位优先采用在我委备案的产品(材料)。采用的产品(材料)在工程建设中仍需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检验的规定; 5、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监理时,对未办理《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证明》的建筑材料,应告知生产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6、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未备案产品应告知生产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7、鼓励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不断开发、引进建筑节能新产品(材料)参与我市建筑节能工程建设,为加快我市建筑节能步伐做出贡献; 8、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建发[2006]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20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