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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6日 政策文号:长国土资政发〔2006〕7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06〕77号各县(市)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我市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以来,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投标,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县(市)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非法干预招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整理项目招标工作,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和治理商业贿赂向纵深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特别是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二、严格公开招标,规范审批程序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凡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属于必须招标的土地整理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并及时向市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所确定的招标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土地整理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其招标内容。应公开招标的土地整理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不得确定为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确有特殊情况需实行邀请招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三、严格公告发布,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必须公开招标的土地整理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应严格按规定在国家或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利于社会监督。四、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规定组建,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派出的评委应具有与评标专家相当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必须招标的土地整理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在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委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严格保密。五、加强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机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严把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批、准入关,招标代理机构“人、财、物”等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完全脱钩,不得与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和退出制度。对代理工作中出现挂靠、出让代理资格、泄露专家名单,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六、加强监督,逐步完善招投标监督机制全市国土资源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制定综合性政策,加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核准的招标内容进行招标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密切配合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有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完善投诉渠道并及时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查处中标后未经批准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转包、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守信用的投标人,清退出场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以上规定,请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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