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等文件中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01日
政策文号:长国土资政发〔2006〕8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等文件中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06〕84号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长政发[2006]19号),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从2006年7月1日起试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从2006年8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和执行好上述文件,办理好我市出让、转让等业务,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供应签报审批单》内容的调整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供应签报审批单》内容。调整具体项目以电子文档《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供应签报审批单》为准。二、关于小区内道路计征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根据长政发[2006]19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小区内的路幅用地已列入有效土地面积。因此,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核算土地有效使用面积时不再扣除小区内道路面积,容积率亦按土地有效使用面积审核不变。不计征土地纯出让金的城市道路用地以市规划局提供的城市道路上线图为准。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填写的说明根据部颁布的《补充协议》,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载明商品住宅套型面积90㎡以下的不低于70%和房屋销售价格等内容。鉴于日前规划条件和房屋价格未明确,对于7月1日以后上报的卷宗,应在土地供应签报审批单上注明“依据有关规定,该宗土地上的90㎡以下套型面积不低于70%,房屋销售价格不超过有关部门审核的标准;规划条件和房屋价格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工业用地项目,依据部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在土地供应签报审批单上应当确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等指标。对于所有出让用地,依据《补充协议》须明确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其开工日期以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向后推延一年计算,竣工日期以开工日期向后推延两年计算。四、关于土地评估的问题由于我市这次基准地价调整的内涵有较大的变化,在7月1日前已评估备案,且未超过六个月期限的,仍按原评估备案结果执行。宗地的评估,其基准地价按省厅验收的基准地价执行;出让金的测算按长政发[2006]19号文件的附件1执行。五、关于修改出让条件的问题根据长政发[2006]19号文件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修改出让条件的应当补交土地地价差价(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按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其地价差为标定地价地价差,并作为纯出让金的性质纳入财政入库范畴。六、关于修改出让条件转让和划拨地转让补交地价差的问题根据长政发[2006]19号文件第21条第五款和第24条的规定,修改出让条件的转让和划拨地转让应当补交地价差。为激活土地二级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对补交的地价差按一定的比例方式分配,具体比例按《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七、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补交原已减免的土地纯出让金的问题根据长政发[2006]19号文件第22条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新标准补交原已减免的土地纯出让金。但是,对工业用地减免土地纯出让金或减免土地地价的出让土地,用地单位仍按工业用地转让的,可以不补交减免的土地纯出让金或土地地价。八、关于处置已预先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遗留问题2006年7月1日前,我局收取了部分用地单位预先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妥善处理好此遗留问题,对全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的,其土地出让金仍按长政发[2003]16号等文件执行,同时在土地供应审批单上载明:“该宗地已于2006年7月1日以前全部付清了土地出让金,依据长政发[2006]19号文件的规定,该宗地土地出让金测算仍按长政发[2003]16号文件执行”,其《土地出让金测算审批单》随卷报批。预先支付部分土地出让金的,依其比例按长政发[2003]16号等文件执行,未支付的部分依其比例按长政发[2006]19号文件执行。根据上述原则,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1、属于历史遗留卷,当时已按原测算的出让金交清了土地出让金的,仍按原测算标准执行;部分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未交清部分依其比例按长政发[2006]19号文件执行。2、2006年7月1日以前有关公司为政府垫付了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其垫付资金抵扣出让金的,仍按长政发[2003]16号文件执行;不足部分依其比例按长政发[2006]19号文件执行。3、市政府原批准以地融资的道路,2006年7月1日前建设已竣工的,其原定融资地的办理,其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仍按长政发[2003]16号文件执行。4、在2006年7月1日以前已经市政府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或出让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按原合同执行。逾期未付款的,按长政发[2006]19号文件执行。5、在2006年7月1日以前已报市政府审批企业改制的协议出让(含补办出让),仍按市政府原审批的出让金标准执行。6、在2006年7月1日以前已报市政府审批的工业用地出让,仍按市政府原审批的出让金标准执行。对于已报市政府审批完毕,未交清土地出让金需要按长政发[2006]19号文件重新测算土地出让金的,由地产处按规定重新测算,上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直接作为财务处收费的依据,其出让(或转让)卷不再上报市政府重新审批。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