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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国土局关于土地信息服务费优惠收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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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9日 政策文号:长国土资政发〔2006〕12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土地信息服务费优惠收取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06〕125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国土资源分局:为提高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地单位,经研究,制定以下优惠措施:1、在工作中如遇到以下两种情况,收取10%的土地信息服务费:一是用地单位办理完建设用地手续(有正式红线图)后进入土地登记程序时,用地单位名称发生改变,但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土地转让行为;二是用地单位办理完确权手续后进行企业改制(无外单位加入),但无房地产经营行为,土地登记部门须两次发证,第一次按原单位名称发证,全额收取土地信息服务费;第二次按变更后单位名称发证。2、部分宗地转让办理变更登记,转让部门分按100%,剩下的部分按10%收取土地信息服务费。3、一宗地的用地主体和面积等未发生变化,仅仅只是修改了出让用途、年限等条件的,再次发证时按20%收取土地信息服务费。4、一宗地被分割为多宗地,但用地主体未发生变化的,按20%收取土地信息服务费。5、预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完善相关手续,办理正式土地登记时,预登记全额收取土地信息服务费,正式登记收取20%的土地信息服务费。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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