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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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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13日 政策文号:长卫政发[2007]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长卫政发[2007]43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直各医疗单位,市管各企事业医疗机构:现将湖南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60号)和《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59号)等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所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各医疗机构要对照《办法》,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已发布的医疗广告包括医疗机构外墙的医疗广告进行监控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医疗广告市场。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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