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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卫生局关于下达《建立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下达《建立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卫政发〔2007〕242号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健全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职能,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同时探索我市城市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督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模式,有效开展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现依据卫生部《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沙市建立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市卫生局成立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吴敏泉副局长任组长,局办公室、计财处、法监处、疾控处、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试点项目办公室。二、职责分工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试点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具体工作,主要是对试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归纳总结和上报试点工作动态,建立信息平台,做好信息交流和数据信息录入上报,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指导协助试点县(市)开展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质分析和质量控制》(GB/T5750.3-2006)规定,制定实验室内、实验室间质量控制程序,保证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制定水性疾病监测实施程序,负责水质样品的检测及结果录入;按照《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试点工作水性疾病和水质监测规程》负责收集、分析、处理水性疾病监测信息,建立相关数据库,探索开展水性疾病预测预警工作。市卫生监督所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水质监测的采样,监测结果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并结合监测结果和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公示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三、工作目标建立饮用水水质与水性疾病监测点,搭建省、市、县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框架;初步建立饮用水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试行监测数据网络直报,探索监督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模式,优化监测功能与数据管理。为制定长沙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提供依据,为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奠定基础。四、工作内容试点工作包括市政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自建供水设施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当地水性疾病相关资料收集与水性疾病监测,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运行以及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内容。试点地区饮用水水质监测与水性疾病监测应当同步进行,水质监测点要与重点传染病监测点、慢性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点吻合。(一)基本情况调查调查了解长沙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类型、水资源分配、水源污染状况、取水方式(水处理工艺、消毒措施等)、供水量、供水范围和供水人口等监测点基本信息。(二)水质监测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水质检验和结果评价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监测点设置如下:1、出厂水。由市疾控中心负责,全部市政供水的出厂水设为监测点,包括长沙市一、二、三、四、五、八水厂。自建供水设施出厂水的监测设定长沙中意水厂和长沙同升湖水厂两个点。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自来水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且距离供水设施最近处。2、末梢水。原则按每2万人口设置1个监测点。全市城区共设40个监测点。其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15个监测点,各区分别负责5个监测点。末梢水采样位置应设在用户水龙头处。3、二次供水。全市共设30个监测点,由市疾控中心负责;监测点宜设在居民住宅区内,并尽量选择不同材质的蓄水池或水箱。二次供水采样位置应设在蓄水池或水箱出口或最近的取水口处。4、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见《长沙市城市饮用水监测频率、监测指标、监测要求、经费预算等情况一览表》。(三)水性疾病监测按照《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试点工作水性疾病监测规程》,通过长沙市传染病监测网、城市全死因疾病监测点以及公众投诉热线等途径,收集城市水性疾病发生情况和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建立水性疾病监测数据信息库,形成长沙市水性疾病监测网络,掌握水性疾病状况。水性疾病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经水传播的肠道传染病(如伤寒、霍乱、痢疾、甲肝等)监测;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突发饮水污染所致急性化学中毒监测;饮水所致的地方病监测;可能经水引起的其它疾病监测。(四)网络直报实行水质监测结果网络直报。在市疾病控制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建立水质监测数据和信息处理网络终端,进行监测结果的录入、审核、上报、调用。网络直报工作由市疾控中心负责。五、进度安排(一)准备阶段:2007年6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二)实施阶段:2007年6月下旬~2008年5月,根据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三)总结阶段:2008年6月份,总结经验,报送总结报告。六、工作要求(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将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作为公共卫生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手段建设,有效履行卫生监督监测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饮用水安全。(二)完善体系,提高能力。通过试点工作,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两个体系的建设,投入必要的仪器设备设施,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能力。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各自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确保试点工作质量。(三)切合实际,务求实效。试点工作应切合实际,建立操作性强、能够持久开展的工作机制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服务模式,确保取得实效。开展试点工作期间要及时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总结经验,加强与其他试点地区的信息交流。加强与省试点项目办公室联系,及时反馈试点相关工作情况和问题。七、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经费预算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监督发〔2007〕74号文件要求,长沙市作为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的省会城市,其饮用水监测频率、监测指标、监测要求及经费预算等按附表执行。所需经费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1996年制定的卫生监督监测防疫收费标准由各相关单位按照监测工作量进行预算安排。 附件:长沙市城市饮用水监测频率、监测指标、监测要求、经费预算等情况一览表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长沙市城市饮用水监测频率、监测指标、监测要求、经费预算等情况一览表 类 型监测频率监测指标监测点采样数量检验费用/个样品(元)合计金额(元)市政供水出厂水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GB5749-2006中要求的全分析①6个6个/次×2次12137145644末梢水枯水期1次(10%监测点)GB5749-200中要求的全分析②40个4个/次×1次1213748548每月1次(90%监测点)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pH、肉眼可见物、铁、锰、COD36个/次×12次612264384二次供水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pH、铁、锰、肉眼可见物、COD、氨氮、亚硝酸盐氮30个30个/次×2次70342180自建设施供水出厂水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GB5749-2006中要求的全分析2个2个/次×2次1213748548合计512个样品 549304 说明: ①包括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不作为本次试点监测指标; ②第一年做全分析,若第二年继续实施,可根据监测情况,减少达标项目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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