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卫生局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医托”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1日
政策文号:长卫政发〔2007〕2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卫生局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医托”的通告长卫政发〔2007〕247号为整顿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及生命安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依法严厉打击“医托”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医疗机构雇佣“医托”骗取患者钱财,坑害群众利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医托”提供非法活动场所。二、对充当“医托”行骗的人员及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托”明知医疗机构和个人有生产销售伪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仍为其介绍病人的,以共犯论处。一般违法的,由药监、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一经发现查实,进行严肃查处。1、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有雇佣“医托”行为的,注销其相关诊疗科目,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医务人员有雇佣“医托”行为的,吊销其执业证书。2、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雇佣“医托”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3、对军队、武警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对外开展有偿医疗服务时雇佣“医托”的,将其医疗执业地点等信息予以公示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移交军队、武警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4、对医疗机构有对外出租、转包诊疗科室、雇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以及销售、使用伪劣药品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医托”的危害性,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就医用药。各医疗机构应在医疗场所设置警示牌,并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形式,提醒患者谨防“医托”行骗。五、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外地来长就医的患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医托”的违法行为,防止上当受骗。发现有“医托”嫌疑的,应积极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 市卫生局(0731—5573730); 市公安局(110);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731-2255315)。 特此通告。 长沙市卫生局 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