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土资源市场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6日
政策文号:长国土资政发〔2007〕10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土资源市场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工作规则》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07〕108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现将《长沙市国土资源市场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市场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国土资源市场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底价确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底价确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保密的原则。参与确定底价的专家和监证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谨、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纪律。第三条 底价确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立确定底价的专家库;(二)抽取专家名单,组建专家委员会;(三)召开专家委员会议,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底价。 第二章 专家库及专家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 专家库的组建工作由长沙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简称长沙市国土资源市场)负责。专家库的人员名单应经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确认。第五条 专家库名单不少于100人,从下列人员中产生:(一)从国土、财政、规划、物价、建设、房产等部门推选的人员;(二)评估经验丰富的国家注册土地估价师;(三)高等院校及房地产科研、咨询机构中从事地价理论研究、教学、咨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专家库名单每两年调整一次。审批确认后的专家库名单交由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简称监察室)管理。第七条 对每一场次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场次单独组建专家委员会。专家工作人员委员会名单由监察室在会议前三个小时之内,并在市监察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从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监察室根据每次应定底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三至七名专家,并通知到人。被抽取的专家应当准时参加专家委员会议。监察室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申请市监察局指派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负责专家委员会议的全程监督和结果监证工作。第八条 凡本人服务单位与本场次交易宗地相关的专家必须回避,凡本人直接评估本场次交易宗地的专家必须回避。监察室在随机抽取专家名单后发现有应予回避的专家,应及时更换。 第三章 底价确定的原则第九条 经营性用地宗地交易底价依据该宗土地的评估价、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起始价、专家委员会评定的专家建议底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后综合确定。确定经营性用地交易底价的权重分别为:评估价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占30%、起始价占30%、专家建议底价占40%。第十条 工业用地宗地交易底价依据该宗土地所在区域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起始价、专家委员会评定的专家建议底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后综合确定。确定工业用地交易底价的权重分别为国家最低限价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占30%、起始价占30%、专家建议底价占40%。第十一条 专家个人建议底价不得低于起始价。第十二条 当加权平均法的计算结果低于起始价时,按起始价确定底价;当加权平均法的计算结果高于起始价时,按计算结果确定底价。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议的底价确定程序第十三条 在每次专家委员会开会五个工作日之前,长沙市国土资源市场应从本处负责人员中确定一名召集人,从本处员工中确定一至二名会议工作人员。召集人负责专家委员会议的准备及待交易宗地的情况介绍等工作。召集人应当在会前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阅卷和向办卷人员、委托人、评估机构咨询等方式,详细了解、全面掌握每宗待交易土地的相关情况。会议工作人员必须将全部交易宗地的卷宗带到会场备查。第十四条 参加专家委员会议的专家、监证人员、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定价过程中必须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做到严谨、客观、公正;(二)会议过程中必须关闭所有通信工具,并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三)发现本人应予回避时,应及时向监察人员报告,主动回避;(四)在底价公开宣读前不得对外泄露底价。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议分为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个阶段。预备会议阶段由召集人主持,正式会议阶段由从专家委员会成员中推荐的主持人主持。(一)预备会议议程如下:1、召集人向会议介绍本次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2、召集人向会议介绍本次会议的监证人员、工作人员;3、召集人宣布专家委员会确定底价的规则、程序和纪律;4、召集人向会议介绍待交易地块的具体情况,接受专家答疑;5、召集人推荐确定本次专家委员会的主持人。(二)正式会议议程如下:1、主持人组织专家评议地价;2、专家查阅相关资料,并对具体宗地如何合理确定交易底价进行讨论、提出建议;3、专家发言完毕后,主持人宣布会议进入专家独立填写个人建议底价程序;4、专家各自独立填写每宗待交易土地的个人建议底价;5、会议工作人员对专家的个人建议底价进行汇总后,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每宗地的专家建议底价;6、会议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7、专家委员会议根据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综合确定底价;8、会议工作人员将每位专家填写的个人建议底价、用算术平均法计算的专家建议底价、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计算结果和综合确定的底价一并送交会议专家复核(复核的专家不少于二人),复核签字;9、主持人审定签字、监证人员监证签字后,主持人向专家委员会通报本次会议确定的宗地交易底价;10、主持人在底价完全密封、本场次交易结束后,宣布散会。 第五章 底价的保密与利用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底价,在密封后由监察室确定专人保管,在交易现场直接送交招拍挂主持人。第十七条 底价在招拍挂主持人公开宣读前不得泄露,未达到底价不得成交。对泄露底价的当事人,由监察机关查处。第十八条 对挂牌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未达到底价而导致首次交易未能成交的,委托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市场申请继续挂牌交易:(一)申请按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起始价继续挂牌;(二)申请按专家委员会已确定的底价继续挂牌。第十九条 凡委托人申请按起始价继续挂牌的,再次交易时必须由新组成的专家委员会重新确定底价;凡委托人申请按专家委员会已确定的底价继续挂牌的,再次交易时不再重新确定底价,达到底价即可成交。长沙市国土资源市场应从继续挂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挂牌事项书面告知此前交纳过该宗土地竞价保证金的意向竞买人。第六章 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凡在长沙市国土资源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均应按照本规则确定底价。第二十一条 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在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国土资源交易场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可以参照本规则确定底价。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底价,包括招标交易的标底和拍卖、挂牌交易的底价。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经营性用地特指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非工业用途的经营性用地。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长沙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二○○七年六月五日长国土资政发〔2006〕50号文件印发的《长沙市国土资源市场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工作规则(试行)》自本规则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