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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劳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劳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建发[2007]341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快长沙市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建设的意见》(长建发[2006]65号),为规范我市建筑劳务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劳务经济的发展,根据《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湘建建[2005]384号),我委制定了《长沙市建筑劳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建筑劳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领域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作业活动、建筑业企业承包劳务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劳务作业是指强制实施劳务分包的规定作业工种,即砌筑、抹灰、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木工、模板、石制作、水暖电安装、油漆等类别的施工作业。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活动。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统称为劳务作业发包人,劳务分包企业称为劳务作业承包人。第四条 长沙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建设局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取得《建筑业企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活动。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禁止分包或转包。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作业。第六条 同时具备砌筑、钢筋、模板、混凝土、脚手架等相关资质,并有相应数量(每一个施工项目不少于一名)的房建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配套专业人员的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担城市规划以外的乡、镇、村4层(含4层)以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五倍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第七条 劳务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第八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登录长沙建设网),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第九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到合同备案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送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十条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管,并与分包人对所分包的施工作业内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外地劳务分包企业承接本市劳务作业必须持下列资料到长沙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一)《长沙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备案表》一式四份;(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其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件;(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务作业人员劳务合同(参照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登录长沙建设网),劳务合同应当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劳动报酬以及劳务作为人员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等权利和相关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劳务档案,在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必须建立项目管理和作业人员台帐。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本企业劳务作业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劳务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必须持证上岗,从事规定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上岗的劳务作业人员禁止从事劳务作业活动。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鉴定,并取得相关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分包企业开展劳务作业人员培训所需经费在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按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总额的1.5%提取,计入成本。第十五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上岗证书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现场的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和落实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竖立施工标牌,注明劳务作业承包人名称、劳务作业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只能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费用,不得向劳务作业人员个人支付。第十九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对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负连带责任,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就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监控方式等予以明确。凡建筑劳务分包人不执行劳务合同规定,恶意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军务分包价款中扣除。第二十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作业费用,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第二十一条 与劳务作业人员解除劳务合同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揽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价款后的余额作为其营业额计算缴纳建安营业税;劳务分包企业以分包的价款为营业额缴纳建安营业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为劳务分包企业建安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第二十三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的劳保基金不得低于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标准。第二十四条 市造价站应当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定期发布劳务费指导价格,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劳务费用的指导依据。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意外伤害保险按现行办法执行,即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购买,瑞在总承包单位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第二十六条 在劳务作业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或作不良行为记录:(一)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作业人员的;(二)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取得上岗证的劳务作业人员的;(三)劳务作业发包人未按劳务合同支付劳保基金的;(四)劳务分包企业未按劳务合同为劳务作业人员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未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五)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六)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费用,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七)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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