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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关于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0日 政策文号:长建发[2008]5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长建发[2008]55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有关单位: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已颁布并于二00七年十月一日正式实施,为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切实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提升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水平,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市)建设局,市区、县(市)质监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产品(材料)生产等单位,在建设、审批、设计、图审、质监、监理、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二、结合我市三年来建筑节能工作的实际,现就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作如下要求:(一)所有民用建筑节能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的施工图和《长沙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核定的内容执行。 (二)建筑外窗气密性应达到设计要求,公共建筑及6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宜设计使用除推拉窗以外的其他类型窗型。 (三)所有用于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和设备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复验项目详见(规范“附录A建筑节能现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续表A.0.1)。 (四)所有民用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前都应进行建筑节能现场监测,监测内容为: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和外窗气密性。 (五)县(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验收现场检测及备案参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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