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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6日 政策文号:长建发【2008】16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长建发【2008】164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长沙市政府长政发[2003]66号《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长建发[2004]36号文件精神,我市自2004年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制度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促进了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五区范围内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实行项目资本金管理,项目资本金不落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任务通知单),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二、依照《办法》的规定,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按项目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投资总额的30%进行监控。鉴于我市自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后,房地产开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行为越来越规范,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交付使用和办理房产权证等诸方面的矛盾逐年减少,并且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单独实行农民工工资监控,为支持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发展,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监控标准调整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20元。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减免: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房项目,免于监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减半监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棚改项目,棚改拆除面积部分免予监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经市建委评为金牌、银牌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分别缓交应监控项目资本金的60%和30%;经市建委评为“AAA”建筑企业所承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缓交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25%;各类园区范围的开发项目,可减交50%的项目资本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减、缓可以合并计算,但减、缓额度最高不得超过70%。享受减、缓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项目,所涉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书面承诺不得拖欠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四、各县(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参照本通知精神进行监管,项目资本金监控标准由各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制定,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每平方米50元。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控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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