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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沙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沙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长卫政发〔2008〕167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版)》我局对原《长沙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现下发,请遵照执行。附件:长沙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修正稿)二○○八年七月二日附件: 长沙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008年修正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促进政务公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食品卫生整体水平,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宣传工作,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卫生监督员熟练掌握各项评分标准和工作方法,公正合理进行量化评价。第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遵循监管并重,量化评价、动态监督、公开透明和鼓励进步的实施原则,根据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和《日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所列项目,有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量化评分,分别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得分为总分的85%以上者,评为良好,得分为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得分低于总分的60%或有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评为差,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的,依法不予许可。第六条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一年内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论的平均情况综合评价,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新领取卫生许可证的一年内不评级,按常规监督进行。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分为A、B、C三级。食品卫生等级按下列标准确定:(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均为良好的,评为A级;(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一个为良好,另一个为一般的,评为B级;(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四)卫生许可审查评价结论为良好或一般,但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为差,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等级。第八条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评定等级结果,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食品卫生监督频次。A级单位不少于1次∕年;B级单位不少于2次∕年;C级单位不少于3次∕年。 第九条 对首次拟评为A级和B、C级单位上升为A级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复核认可。并统一向社会公示。B、C级单位由管辖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报市卫生局备案。第十条 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工作每年一次,食品卫生等级评定结果一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工作由所辖的区、县(市)卫生局负责,原已获得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A级的食品生产单位的复核工作,由所辖的各区、县(市)卫生局负责,市卫生局随机抽查,其中A级单位降级的,需报市卫生局备案。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年度量化分级等级复核时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正本右上角贴上相应的“食品卫生等级标志”,并在卫生许可证副本上量化分级等级年度审核登记栏中加盖等级复核专用章。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卫生等级牌匾”以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档案。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已确定食品卫生等级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确定的等级与检查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被检查单位整改,整改无效的,降低或取消食品卫生等级,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和各等级的企业名单由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的12月底前报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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