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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提高规划审查效能的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提高规划审查效能的规定 长规发〔2009〕27号 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对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简易程序(一)适用范围1、省、市政府列为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2、重点工程拆迁安置项目及棚改项目。3、市规划局局务会确定需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和重要项目。(二)简易程序规定1、市规划局受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申请后,由总工室按程序下达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通知单。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论证报告,并将论证报告、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一并报审。2、总工室会同经办处室预审上述报审材料后,提交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会审,按专家组及会议议定意见修改复核后,方案及规划调整成果图一并公示。3、公示期间内,在建设单位承诺服从规划调整的前提下可进行局内部审批程序,履行公示、报市政府批准的程序后,核发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查通知单和方案设计审查通知单。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备案简易程序(一)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局已做出行政许可的项目(含建设项目定点(要点)通知单、总图、建筑方案审查通知单)与控规内容有变更的,由审批处室经办人填写备案单,报处长、副总工审核,交总工室核备案单内容,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定后修改控规成果。(二)2008年1月1日至5月1日之间的建设项目应经公示后按上述程序备案。(三)报审项目容积率未超出规定,申请对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和绿地率进行微调的不采用备案方式。在核实规划“五线”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在方案审查过程中结合方案进行控规修改论证,并同时按简易程序完善控规修改。 三、报建项目审查(一)不在城市重要地段,不临城市主(次)干道,局已审定建筑方案的18层以下的住宅以及局已审定总平图的多、低层住宅及工业厂房,报建图审查(XA4)阶段可由经办人初审,处长审查确认后直接返综合处(窗口)。(二)已进窗的项目因报建必备资料不齐或未落实上阶段审查意见而不能进行规划审查,申报单位被告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完善要求,经办人说明原因,处长核查确认后退窗。如确有特殊原因,经分管局领导批示同意缓办的,可予缓办15个工作日。 四、报建项目变更(一)已取得蓝线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变更可直接在综合处(窗口)办理。(二)在规划依据图、道路上线资料有效期内申请规划要点、蓝线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延期,与我局审定报建图有极微小差别的局部变更,不需进窗,直接由经办人初审,处长核查确认后返综合处(窗口)。由综合处整理审查资料存入原审案卷并在对应电子案卷中备注审批结果。(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的局部变更,不涉及建筑定位及相邻关系的改变且变更后本栋建筑面积变化不大,容积率未突破审定指标的,则报建图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XA4、XA5)两阶段可并审。 五、城市道路规划修改简易程序(一)适用范围1、为保护山体、水体、重要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古树名木,而对规划道路进行的微调。2、为减少拆迁或降低工程实施造价和难度,对规划道路进行的微调。3、为满足道路设计规范要求,对规划道路进行的微调。(二)具体实施程序1、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单位提供调整前后道路对比图(如导致地块分界变化,则含地块指标)。2、重点处会同总工室预审上述报审材料后,由重点处提交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会审,按专家组及会议纪要意见修改复核后,道路方案及规划调整成果图一并公示。3、公示期间内,建设单位承诺服从规划调整的前提下可进行局内部审批程序,履行公示、报市政府批准的程序后,核发控规修改审查通知单和道路方案设计审查通知单。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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