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3日
政策文号:长建发[2009]19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建发[2009]190号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我委制定了《长沙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抄报:省建设厅长沙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若干意见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管理体系,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项目负责人管理若干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适用于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本意见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已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派,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实施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二、建筑施工企业应把提高项目负责人素质、培养和管理好项目负责人人才队伍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企业在选聘项目负责人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行业制定的准入标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检查和考核机制。 三、施工企业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四、施工企业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纠改,及时报告。 (二)执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并实施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目标进行整体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及效益。 (四)建立工程项目各种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例会,负责协调和处理内部与外部事务,及时解决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六)规范劳动用工,建立健全职工管理台帐,协助做好农民工学校的办校工作,保障工人作业、生活环境,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七)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各类检查工作,配合本企业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工程资料归档及工程的保修与回访工作。(八)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五、项目负责人只能在所属施工企业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其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其建造师资质等级相适应。六、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负责人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项目负责人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七、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当项目负责人发生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经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要求,可以更换项目负责人: (一)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七)死亡。 施工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需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也应征得施工企业同意。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更换前不能有正在实施全面管理的在建工程项目,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企业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因身体原因更换同时需医院证明)、变更前后两名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原件到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和长沙市建委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将有关信息录入长沙建设系统数据库。 八、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到岗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市建委工程处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建造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工作;市建委市场处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施工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投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九、没有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工作的,或越级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由市建委责令其离岗,并对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对其他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意见自2009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