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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公用发〔2009〕223号各用水单位:现将《长沙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随文附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长沙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一、为加强本市用水户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做到用水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国家标准GB/T12452-2008《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71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用水户应按照国家标准GB/T12452-2008《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71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是用水户申请和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未进行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不得增加用水指标。三、长沙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用水办)对全市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用水办,共同保障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实施。四、本市行政区域内月均取水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户应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5000立方米以下用水户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水户应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并报市用水办:(一)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的;(二)连续三个月超计划用水10%以上;(三)用水户年度申请用水量与核定的用水计划量差距大于20%的;(四)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或管网存在隐患。五、用水户根据自身条件可选择以下三种测试方式:(一)委托专业测试机构测试;(二)自行组织测试和委托专业测试机构协助测试(提供重点测试过程的技术指导、测试结果的规范化指导)相结合的办法;(三)具备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测试。六、凡在本市从事水平衡测试的单位及自行组织测试的用水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二)配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三)直接从事测试的人员必须经市用水办培训合格。具备以上条件的测试单位由市用水办向社会公告。七、测试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测试程序进行测试,并于测试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平衡测试报告的编写。用水户应自收到测试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报告报送市用水办审查。水平衡测试报告应包括管网图、用水工艺流程图、各级水表的配备率、用水性质构成、居民用户数、水量平衡差、合理用水水平、用水单耗、节水整改措施方案等内容。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八、市用水办应当在收到水平衡测试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小组完成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对水平衡测试报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用水户应当按照市用水办提出的意见修改后,重新申报。测试结果其用水情况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户应当按照市用水办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九、市用水办应对用水户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与指导。十、市用水办、测试机构及有关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有责任对用水户的有关资料保密。十一、市用水办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对用水户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标准或弄虚作假的,市用水办应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十二、用水户通过水量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制订合理用水规划,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实现科学用水。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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