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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0日 政策文号:长环发〔2009〕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长环发〔2009〕44号 区、县(市)环境保护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为有效预防区域性、流域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审批、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行政行为,加强对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管理,现将《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务必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二○○九年八月十日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区域性、流域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审批、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行政行为,加强对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风险企业是指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一)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二)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三)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四)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五)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第三条根据环境风险程度,环境风险企业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环境风险企业。一类环境风险企业: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二类环境风险企业: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三类环境风险企业: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第四条为转移环境污染事件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确保受害群众的经济赔偿,一、二类环境风险企业应当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三类环境风险企业根据自身状况,可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第五条长沙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内市级以上审批的环境风险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风险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环境风险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沙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经开区、先导区、高开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环境风险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环境监察部门应根据环境风险企业的范围和划分原则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筛查,确定环境风险企业名单及环境风险类别。区、县(市)环境监察部门应将本级管理的环境风险企业名单及环境风险类别报市环境监察部门备案。环境监察部门根据环境风险企业的污染状况,及时调整环境风险企业类别。第七条根据环境风险类别,一类、二类、三类环境风险企业应分别按每一年度、每两年度、每三年度定期向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风险报告。第八条环境风险企业提交环境风险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环境风险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报告期内生产经营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清洁生产执行情况、原辅材料消耗量;2、废水、废气、废渣产生量、处置排放达标情况、噪声及振动治理效果、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储存运输保护措施;3、环境风险企业聘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企业周边地表水(河流、山塘、水库)、地下水(井水等)水质及土壤进行监测的结果等(附监测报告);4、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二)专家评定意见:环境风险企业应将环境风险报告交2名相同或相关行业的专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靠性进行评定。最后将经专家签字的评定意见附环境风险报告后。(三)专家评定意见包括下列内容:1、报告期内,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的使用量是否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一致;2、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状况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企业是否存在环境事故隐患;3、报告期内,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确保正常运行。(四)环境风险报告应当于报告期满下月10号前提交。第九条全市工业园区应当每年对其园区企业开展一次环境风险评估,并于年底将环境风险评估情况报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环境风险企业的审批应严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关。凡在江河沿岸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附近区域、人口集中居住区域、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等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建设项目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园区、基地的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上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一条根据环境风险企业类别,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制定现场监管方案,加强对环境风险企业检查力度。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对本级管理的一类、二类、三类环境风险企业分别按半月、1个月、2个月至少1次以上的频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市级环境监察部门对区、县(市)管理的环境风险企业还应当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十二条环境监察部门可以聘请环保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环保社会监督员发现环境风险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进行举报。被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十三条根据环境风险企业类别,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并制定监测方案。对一类环境风险企业,环境监测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监测与评估,并对企业周边环境进行风险监测;对二、三类环境风险企业,环境监测部门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四条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环境监测部门应加密监控监测频次。原则上分别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以前提交监测分析报告,对于监测过程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环境监察、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制定环境风险企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环境风险企业污染突发事件。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环境风险企业的环评、审批、管理、监察、监测等行政监管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环境风险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因失职、渎职等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环境风险企业未按规定要求不按时提交环境风险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再次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0日起施行,并由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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