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环境保护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7日
政策文号:长环联〔2009〕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环联〔2009〕18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先导区国土资源部、财政分局,高开区城管环保局、财政分局,经开区产业环保局、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搞好长沙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现将《长沙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1: 长沙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函〔2008〕1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补助为主,包括以奖代补、以奖促治,重在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鼓励农民投工投劳。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拨付、绩效考核等六个环节进行管理。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并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项目和资金绩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环保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在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筛选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组织对外公示,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避免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重复支持,对筛选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评审专家库由市环保局、市采购办共同管理、共同抽取。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支持额度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包括生态市建设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湘江流域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要环境敏感点的综合整治工程以及区域的环境治理项目。(三)城乡环境污染整治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示范项目。主要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各类废弃物的循环经济试点项目。(五)涉及环境保护、环境规划、生态建设等研究课题。(六)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建设。(七)民众环保自治创建。(八)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第八条 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总投资额40%以内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总投资在100-400万元以内的,给予总投资额30%以内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总投资在400-800万元以内的,给予总投资额20%以内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给予总投资额15%以内的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专项资金的条件和要求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单位条件:1、申报单位必须是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申报单位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记录。(二)申报项目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2、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3、建设项目申报的,必须已获得相应的环境影响批复。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要求1、申请文件。简要概述项目情况,环境效益、总投资、申请资金等。2、长沙市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表。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4、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5、建设项目需要提供环境影响批复文件。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50万元以内或总投资100万元以内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建设性方案,其项目建设性方案应由具有类别相一致(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乙级资质的单位编制。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50-200万元以内或总投资100-800万元以内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300-800万元以内的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类别相一致(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乙级资质或乙级以上的单位编制。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2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8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供具有类别相一致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格式,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仅对表格要求)两种形式,纸质一式3份,其中1份报送市财政局、2份报送市环保局。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双面印刷,由区、县(市)分项目统一装订成册。各地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将项目所有材料报送齐全,逾期不予受理任何申报材料。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原则上不直接接受项目单位自行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均可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公开申报、分批审核、分批公示、逐批下达资金的方式,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由项目实施地所在财政局、环保局初审后,联合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申报。各区县(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受理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实行项目库管理。初审内容从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查看原件,予以核实后方可受理。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减少该区、县(市)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数量。第十二条 区、县(市)财政、环保部门向市级申报的项目,市环境保护局管理处室和监察支队对申报单位的合法性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评审后,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织环保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可行性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库。市环保局各业务处室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项目的准备情况在市级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环保局党政联席会审定后会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实行公示制度,在《长沙晚报》和相关网站上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过后,无公示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在市政府领导最终批示到达后5个工作日将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在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按工程进度审核把关。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将当年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告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取得后,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等管理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设计方案检查监督实施进度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并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滥用和挪用。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试运行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保部门按长环发〔2009〕18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及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执行验收。对于不按批准项目和内容使用专项资金,或者项目完成后不及时申请验收的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须向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及时递交延期报告;项目因故取消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向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申请项目终止,专项资金一律作为财政拨款净结余处理,可优先该区县(市)环保部门提出净结余资金安排建议,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审定;资金安排建议不合理的,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暂停申报资格:(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含项目变相重复申报);(二)已享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需连续申报的单位但其主要环境效益下降,且有环境违法记录的;(三)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的。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弄虚作假骗取环保专项资金的单位,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同时由同级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十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资金的资格。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操作执行。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会同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建〔2005〕10号,仅适用于排污费财力安排的污染防治项目。 附件2:长沙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单位盖章年 月 日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区、县(市) 项目联系电话 项目承建单位 项目总投资万元已完成投资万元 项目资金来源(万元)申请拨款补助 自筹资金合计 银行贷款 单位自筹 其它来源 项目开工日期 计划投产日期 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立项可研环评初步设计 项目方案摘要预期环境、社会、经济效益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意见 是否同意项目申请,并承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 是否同意项目申报,并承诺申报的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盖章 年 月 日 市环保局业务处室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室审查意见盖章年 月 日附件3:长沙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 单位名称(章):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类型拨款补助?以奖代补?以奖促治?项目总投资(万元) 其中环保专项资金(万元) 自筹资金(万元) 项目开工日期年 月 日项目完工日期年 月 日采用工艺设计指标 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新增污染物处理量: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各类污染物消减量:环境监测情况盖章 年 月 日当地环保部门财政部门意见 环保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验收意见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注:需同时提供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监测报告(科研项目为成果鉴定材料),财务决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