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经济委员长沙市中小企业“三百之星”梯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1日
政策文号:长经发〔2010〕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经济委员长沙市中小企业“三百之星”梯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长经发〔2010〕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激发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全面升级的活力,重点培育扶持发展一批具有明显行业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中小骨干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沙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纲要》、《关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三百之星”梯队发展计划(以下简称“三百之星”企业),是指在全市中小工业企业中筛选出300户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具有高成长性和较高品牌知名度、较高市场占有率并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长沙市中小工业企业重点培育扶持的对象,形成梯队发展格局。“三百之星”企业由下列梯队组成: (一)第一梯队:100户行业之星; (二)第二梯队:100户成长之星; (三)第三梯队:100户创业之星。长沙市100户“小巨人”计划企业将在第一梯队和第二梯队具有一定发展规模和高成长性的企业中产生。第三条 “三百之星”企业的认定对象,以注册地在长沙地区的本土中小工业企业为主,不含外资企业、上市公司或上市控股公司和大型企业。第四条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策引导、资源整合、注重实效和目标考核的原则;二是坚持科学合理评价企业成长业绩的原则;三是坚持重点培育扶持的原则;四是坚持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分类指导和重点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准入机制第五条 市经委作为“三百之星”企业认定工作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三百之星”企业认定组织工作; (二)负责制定促进“三百之星”企业发展培育扶持政策; (三)负责对“三百之星”企业重点监测,协调发展。第六条 “三百之星”企业准入标准:(一)第一梯队:“行业之星”企业准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增长20%以上;2、利税总额近3年年均增长15%以上;3、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4、技术水平处于全国领先水平,技术年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5、经济总量或销售收入在同行业中,全国处于前15位或全省处于前10位。企业管理水平、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长沙市“三百之星企业梯队发展计划”考核评价体系》的有关要求。(二)第二梯队:“成长之星”企业准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年销售收入5千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增长30%以上;2、利税总额近3年年均增长20%以上;3、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4、技术水平处于全国领先水平,技术年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管理水平、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长沙市“三百之星企业梯队发展计划”考核评价体系》的有关要求。(三)第三梯队:“创业之星”企业准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年销售收入1千万元以上,近两年年均增长30%以上;2、利税总额近两年年均增长20%以上;3、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4、技术水平处于全国领先水平,技术年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企业管理水平、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长沙市“三百之星企业梯队发展计划”考核评价体系》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年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等指标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年报数据为准;其他准入标准涉及的相关数据及资质等由有关部门提供或由企业提供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第八条 “三百之星”企业准入认定程序:(一)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其中某一类型企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国家级工业园区产业局(经贸局)、区、县(市)工业局申报初审,然后向市经委中小企业处推荐认定。(二)审核。由市经委中小企业处根据“三百之星”企业准入机制第六条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拟定名单。 (三)审定。由市经委中小企业处将拟定企业名单报经委党委研究后再报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将拟定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或市经委工业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如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否定性投诉,则剔除该企业。 (五)认定。由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发文,正式认定长沙市“三百之星”企业,并对外公布。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健全“三百之星”企业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三百之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经认定的“三百之星”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经委中小企业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第十条 建立完善市“三百之星”企业信息网络平台,与“三百之星”企业实现网络链接,加强“三百之星”企业信息反馈体系建设,做好动态监测工作。第十一条 以“三百之星”企业为重点,切实开展企业“两帮两促”、“创业富民”、“管理升级”、“信用评定”等中心工作,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信用水平,同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融资需求项目库。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三百之星”企业由市经委中小企业处实行动态管理,其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认定时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对应标准条件,即终止其“三百之星”企业资格。第十三条 “三百之星”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让等)的,应及时向市经委中小企业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三百之星”企业资格;“三百之星”企业更名的,须报市经委中小企业处备案确认。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三百之星”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漏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重大污染环境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因其他重大违法或失信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三百之星”企业资格的企业,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 扶持机制 第十五条 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重点做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在“三百之星”企业的落实工作,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市“两帮两促”和相关帮扶工作的重点对象。第十六条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从2010年开始,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科技资金等专项资金向市“三百之星”企业倾斜,重点用于“三百之星”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协作配套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持。第十七条 加大融资扶持力度。切实推进与相关银行的中小企业融资合作计划,以“三百之星”企业为主体大力推进“信用贷款”以及“团购贷款”银企对接活动,同时提供贴息支持和银行奖励,积极筛选具备条件的“三百之星”企业参加长沙市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的申报发行,为“三百之星”企业打造通畅的融资渠道。第十八条 加大上市培育服务力度。对有赴境内外上市意愿的企业,协调券商等中介机构为其提供辅导培育,同时提供上市前期资金支持。第十九条 加大人才支持培养力度。组织实施“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分期分批对“三百之星”企业百名高管人员进行MBA和CEO培训或到国内外知名标杆企业实地培训;分类、分行业定向为“三百之星”企业培养千名营销、财务、人力资源、生产技术管理人才;对“三百之星”企业员工及后备员工开展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开展订单教育,实施万名技工培训工程。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中小企业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长沙市“三百之星”企业考核评价体系》由市经委中小企业处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 1、2010年度长沙市“小巨人”计划企业名单 2、2010年度长沙市中小企业“三百之星”企业名单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