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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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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7日 政策文号:长劳社发〔2010〕5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长劳社发〔2010〕5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至201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政函[2010]90号)规定,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为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四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月。据此,按照《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市城区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680元,月门诊医疗费调整为34元;四县(市)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640元,月门诊医疗标准调整为32元。 此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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