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建发[2010]290号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工程建设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委行政职能,现将《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公布,请严格执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8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8000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影响非常恶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6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8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8000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二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点二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二)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十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降低资质等级。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十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十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的罚款。(二)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三节《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不足半年,能及时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半年以上,能及时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半年以上,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非常恶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第十八条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涉案面积不足10000㎡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面积20000㎡以上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三、《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检验检测单位未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十九条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涉及除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之外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第四节《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二、《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三、《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6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七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撤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1万元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1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1.5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影响非常恶劣的。处罚基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影响非常恶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安装无详细图纸;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无救援人员、设备、信息报告和通讯措施;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在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前就已经组织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有关技术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安装、拆卸施工与方案不符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合安装条件,未报告委托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继续安装的;编制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前擅自组织施工的;安装、拆卸施工前,对作业人员未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装、拆卸工程配备的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相符,或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没有告知工程所在地相应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的缺陷;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维护保养等资料过于简单,缺乏真实性;制定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设备管理人员人证不相符,或无证上岗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高温、雨季或冰冻等灾害天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护措施的;司索、信号等特种工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出现一人操作几台起重机械现象的;设置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落实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未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以及检查无相关记录的;司索、信号等特种工作业人员人证不符,无证上岗;安装的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在使用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供拟安装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审查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无相关记录,或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对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不严密,或未督促整改相关问题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配备的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不到位、或无证上岗,未及时书面通知督促整改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发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业务活动,未及时书面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流于形势,审核记录缺乏真实性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审核相关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未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责任人和责任的;未对防止塔式起重机机防碰撞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取得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书面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协调不力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到监理单位相应的报告后,督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整改不力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开展相关协调工作,接到监理报告,未督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第二章勘察设计类管理第一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处1万元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投标人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投标人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投标人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第二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时间在7天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时间在7天以上14天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时间在14天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四、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但还未实施,经责令及时纠正,且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且已开始实施,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签订转包合同,但未实施,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损失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始实施转包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5%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转包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第四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