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企业优惠政策

湖南长沙产业园区

湖南长沙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湖南长沙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长卫政发〔2010〕9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年市卫生局原下发的《关于下发<长沙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修订稿)>的通知》(长卫政发〔2009〕153号)继续有效。其中如有与省卫生厅文件不一致的,以省卫生厅的文件为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法监处反馈。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目录 第一章 传染病防治监督 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节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节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节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七节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八节 《献血法》第九节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节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一节《消毒管理办法》第十二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 第十三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第三章 职业卫生监督 第十五节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四章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 第十八节《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九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节《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二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医疗服务监督 第二十三节《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节《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九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章 爱国卫生监督 第三十节《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 传染病防治监督 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情节轻微,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2、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进行追回的; 3、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5项规定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5项规定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或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5项规定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但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且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二节 《艾滋病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处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2名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不足10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允许2名以上4名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不足50人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经警告,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允许5名以上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50人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警告,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三节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或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一)、(二)、(三)、(四)、(五)情形之一的; 2、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情形(七)的;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情形(三)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2项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一)、(二),或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一)、(二),或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情形之两项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一)、(二)和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情形,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2、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3、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一,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又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拒不改正,但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且逾期不改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第五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无违法所得的。处罚基准: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接种人数50人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接种人数51人以上99人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接种人数100人以上,或查处后不立即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第(一)、(二)、(三)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第(一)、(二)、(三)情形之一,且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第(一)、(二)、(三)情形之一,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第七节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上述(一)、(四)、(五)违法行为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上述(一)、(四)、(五)违法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上述违法行为(二)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上述(一)、(二)、(四)、(五)违法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3、有上述违法行为(六)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节 《献血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献血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 1、有上述第(一)、(三)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2、有上述第(二)项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2、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进行追回的; 3、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献血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有1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情节轻微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有2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3项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2、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血液数量达50袋(人份)以上的;3、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血液质量不合格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节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没有违法所得且尚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5万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尚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供应、倒卖的原料血浆进行追回的; 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第八项除外)。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有上述行为之任意2项的(第八项除外)。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采血浆站有上述行为3项以上的; 2、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 3、12个月内2次发生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 4、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5、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阳性血浆1例份的。处罚基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阳性血浆2例份的。处罚基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阳性血浆3例份以上,或者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处罚基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且不低于1万元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且不低于2万元的罚款。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属首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基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虽属首次,但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基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2次以上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节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7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7项规定情形之任意2项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7项规定情形3项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1份,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2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3份及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节 《消毒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之一,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之2条以上的; 2、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3、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 2、消毒产品生产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追回不合格产品,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管水人员有1人无体检合格证明,且无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管水人员有2人以上3人以下无体检合格证明,且无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管水人员有4人以上无体检合格证明,或安排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二)新建、改进、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面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第(一)、(二)情况之一,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第(一)、(二)项情况之一,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或不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第(三)、(四)、(五)项的,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影响供水水质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单位处2000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销售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销售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单位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销售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 第十三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节严重,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能积极主动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一般(Ⅳ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且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职业卫生监督 第十五节 《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罚款: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或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四)项中任意一项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四)项中任意两项的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一项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四)项的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两项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一)、(二)、(三)行为之一,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一)、(二)、(三)行为之一,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第(四)项,未参加健康检查人数占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比例50%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危害后果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第(四)项,未参加健康检查人数占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比例50%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第(六)、(九)项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第(六)、(九)项,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违反本条规定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不足3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反本条规定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3例以上5例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规定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5例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规定第(九)项,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第(六)、(九)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1例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2例,或弄虚作假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3例以上,或弄虚作假,后果严重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轻微或一般职业病危害作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造成轻微健康损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七、《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湖南长沙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