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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园林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园林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的通知长园发〔2010〕58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区县(市)园林管理部门:为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规定,我局制定了《长沙市园林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请局各单位遵照执行。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长沙市园林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目录 一、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项目表…………………(3-7)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8-65) 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权项目表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城市园林绿化具备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项目表 分序号处罚项目法律依据处罚幅度第一部分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类处罚权限(一)《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注:本部分《条例》均为《城市绿化条例》简称)2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3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4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5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6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7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三)《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8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9擅自砍伐树木的《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八条责令补栽,处被砍伐树木价值的三至五倍罚款。10就树搭棚或以树木作支撑物的损伤树木行为《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停止损害,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11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缠铁丝的损伤树木行为《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停止损害,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12其他损坏树木的行为《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停止损害,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13损伤古树名木的《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14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责令按该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15砍伐古树名木的《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按该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按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6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应予追缴,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责任单位处100元以下罚款。17盗伐古树名木的《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责令停止破坏,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部分 动物园、游乐园管理类处罚权限分序号处罚项目法律依据处罚幅度(一)《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8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第三十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游乐园管理规定》19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游乐园管理规定》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20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第《游乐园管理规定》二十八条第(一)项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1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游乐园管理规定》二十八条第(二)项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2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游乐园管理规定》二十八条第(三)项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部分 风景名胜区管理类处罚权限分序号处罚项目法律依据处罚幅度《风景名胜区条例》23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4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风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5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风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6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7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8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9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0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第一部分 城市绿化管理类 第一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处罚规范细化标准一、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一)法律责任条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1)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10m以下的、取土采石50m3以下的,堆放垃圾10m3以下的、排放污水10m3以下的。(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10m以上20m以下的、取土采石50m3以上100m3以下的、堆放垃圾10m3以上20m3以下的、排放污水10m3以上20m3以下的。(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20m以上的、取土采石100m3及以上的,堆放垃圾20m3以上的、排放污水20m3以上的。(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第二节《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处罚规范细化标准(注:本节《条例》均为《城市绿化条例》简称)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一)法律责任条文《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以下。” 【相关法律条文】《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具有以下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50元罚款:(1)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的,对树木花草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的;(2)剥皮、挖根的,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积极配合恢复的;(3)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的,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积极消除侵害影响的;(4)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的,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积极消除侵害影响的;(5)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的,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积极配合消除侵害的;(6)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具有以下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200元的罚款。(1)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未能停止侵害的;(2)剥皮、挖根,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未能停止侵害的;(3)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未能停止侵害的;(4)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未能停止侵害的;(5)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未能停止侵害的;(6)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3、具有以下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的罚款:(1)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的;(2)剥皮、挖根,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的;(3)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的;(4)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的;(5)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的;(6)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4、具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1)剥皮、挖根,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拒不停止侵害的,或剥皮、挖根,对树木损伤程度较为严重的;(2)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拒不停止侵害的,或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对树木损伤程度较为严重的;(3)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对树木损害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拒不停止侵害,或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对树木损害程度较为严重的;(4)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对树木损害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拒不停止侵害,或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对树木损害程度较为严重的;(5)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一)法律责任条文《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的罚款:(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尚未接到批准通知,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2)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的罚款:(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尚未接到批准通知,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理审批手续,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因申报手续不全未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2)其他轻微违法的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罚款:(1)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2)其他一般违法的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尚未接到批准通知或者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2)其他严重违法的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尚未接到批准通知或者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一)法律责任条文《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的罚款:(1)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显著轻微,受损的绿化设施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侵害活动的;(2)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1)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显著轻微,受损的绿化设施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停止违法活动的;(2)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较轻,受损的绿化设施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的;(3)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500元的罚款:(1)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较轻,受损的绿化设施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停止违法活动的;(2)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较为严重,受损的绿化设施不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的;(3)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1)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较为严重,受损的绿化设施不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停止违法活动的;(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四、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一)法律责任条文《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相关法律条文】《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1)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损害程度显著轻微,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2)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6000元的罚款:(1)砍伐或擅自迁移三级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轻,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8000元的罚款:(1)砍伐或擅自迁移二级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轻,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1)砍伐或擅自迁移一级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轻,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的罚款:(1)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轻,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2)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为严重,但未致古树名木死亡,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3)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情形。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的罚款:(1)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为严重,但未致古树名木死亡,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2)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古树名木死亡;(3)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1)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较轻的;(2)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较轻的;(3)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1)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但可以恢复原状的;(2)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但可以恢复原状的;(3)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1)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不可以恢复原状的;(2)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不可以恢复原状的;(3)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4)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1)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的;(2)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的;(3)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1)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3)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4)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五、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一)法律责任条文《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相关法律条文】《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的罚款:(1)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平方米以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能够积极配合,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2)其它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罚款2000元:(1)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平方米以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未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 (2)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能够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3)其它轻微的违法情行。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10000元的罚款:(1)未经同意擅自占城市绿化用地10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后,未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2)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50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已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3)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00元的罚款:(1)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50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2)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大于200平方米,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3)其它严重的违法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30000元的罚款。(1)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大于200平方米,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2)其它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六、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一)法律责任条文《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相关法律条文】《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200元罚款:(1)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2)其它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1000元罚款:(1)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改正,但改正后又不服务从管理,两次以上(含两次)的;(2)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0元的罚款:(1)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改正的,可处罚款2000元;(2)其它严重的违法情形。 第三节《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处罚规范细化标准一、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1)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受损的园林设施破损,但能继续使用,事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停止损坏行为的;(2)其它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50元罚款:(1)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受损的园林设施破损,但能继续使用,事后当事人拒不配合,拒不停止损坏行为的;(2)其它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00元罚款:(1)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受损的园林设施无法继续使用,事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停止损坏行为的;(2)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罚款:(1)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受损的园林设施无法继续使用,事后当事人拒不配合,拒不停止损坏行为的;(2)其它严重的违法情形。二、擅自砍伐树木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八条“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补栽,处被砍伐树木价值的3至5倍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3倍罚款:(1)擅自砍伐树木,事后当事人主动配合,在限期内补栽了树木的;(2)其它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4倍罚款:(1)擅自砍伐树木,事后当事人拒不配合,在限期内没有补栽树木的;(2)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5倍罚款:(1)擅自砍伐树木,砍伐树木树龄在70年以上的;(2)其它严重的违法情形。三、损伤树木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伤树木的,由园林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损害,处10元至200元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伤树木的行为:(一)就树搭棚或以树木作支撑物;(二)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缠铁丝;(三)其他损坏树木的行为。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罚款:(1)就树搭棚或以树干作支撑物,对树表面没有造成损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损害行为的;(2)其它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1)就树搭棚或以树干作支撑物,对树表面没有造成损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拒绝停止损害行为的;(2)其它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1)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画、缠铁丝,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损害行为的;(2)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50元罚款:(1)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画、缠铁丝,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拒绝停止损害行为的;(2)其它严重的违法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1)其他损坏树木的行为,对树木损伤程度较大的。(2)其它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四、损伤古树名木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损伤古树名木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罚款:(1)用古树名木作施工支撑物,对古树名木的保护设施造成破坏,但对树表面没有造成损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损害行为的;(2)其它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600元罚款:(1)用古树名木作施工支撑物,对古树名木的保护设施造成破坏,但对树表面没有造成损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拒绝停止损害行为的;(2)其它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700元罚款:(1)攀截古树名木树枝、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挂标牌、缠绳索,采摘果实、种子,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的,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损害行为的;(2)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0元罚款:(1)攀截古树名木树枝、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挂标牌、缠绳索,采摘果实、种子,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的,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拒绝停止损害行为的;(2)在距古树名木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的污水、污物,及其它损伤古树名木的行为,对树木损伤程度较大,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损害行为的;(3)其它比较严重的违法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1)在距古树名木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的污水、污物,及其它损伤古树名木的行为,对树木损伤程度较大,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拒绝停止损害行为的;(2)其它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五、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该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1)损伤三级古树名木致死,能够主动配合查处,在限期内按价值赔偿损失的;(2)其它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7000元的罚款:(1)损伤二级古树名木致死,能够主动配合查处,在限期内按价值赔偿损失的;(2)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9000元的罚款:(1)损伤一级古树名木致死,能够主动配合查处,在限期内按价值赔偿损失的;(2)其它严重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1)损伤古树名木致死,拒绝配合查处,未能在限期内按价值赔偿损失的;(2)其它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六、砍伐古树名木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该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6000元的罚款:(1)砍伐三级古树名木的;(2)其它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00元的罚款:(1)砍伐二级古树名木的;(2)其它一般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1)砍伐一级古树名木的;(2)其它严重的违法情形。 第四节《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处罚规范细化标准一、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一)法律责任条文《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一)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应予追缴,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责任单位处100元以下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的罚款:(1)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事后能够积极配合缴回处理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的;(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0元的罚款:(1)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事后不主动配合缴回处理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的;(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的罚款:(1)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拒不配合缴回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的;(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二、盗伐古树名木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四)盗伐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破坏,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①盗伐二级或二级以下古树名木的,事后主动配合查处,停止违法行为的;②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①盗伐二级或二级以下古树名木的,事后拒绝配合查处,拒不停止破坏的;②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的。①盗伐一级古树名木的;②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 第二部分 动物园、游乐园管理类 第一节《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处罚规范细化标准一、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一)法律责任条文《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免予处罚:(1)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接到公园管理部门通知后立即停业,且未对公园设施、环境造成损坏的;(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并处500元的罚款:(1)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接到公园管理部门通知后能够配合、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停业改正的;(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1)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接到公园管理部门通知后拒不配合、不进行停业改正的;(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对公园设施、环境等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机构对损失的评估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节《游乐园管理规定》处罚规范细化标准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一)法律责任条文《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1)未按照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自行开展游乐园经营,接到整改通知后,积极办理登记或者增补登记手续的;(2)其他情节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处以1500元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自行开展游乐园经营,接到整改通知后,不积极配合管理,超过整改期限5天未办理登记或者增补登记手续的;(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处以3000元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自行开展游乐园经营,接到整改通知后,不积极配合管理,超过整改期限10天未办理登记或者增补登记手续的;(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处以5000元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自行开展游乐园经营,接到整改通知后,不积极配合管理,超过整改期限15天未办理登记或者增补登记手续的;(2)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情形。 二、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一)法律责任条文《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得到批准即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工改正、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工十五天内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且未对绿地造成损坏的;(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得到批准即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工改正、办理审批手续,在责令停工十五天内因申报手续不全未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且能够主动配合,加以整改,恢复绿地原状的;(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1)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对绿地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加以整改,恢复绿地原状的;(2)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游乐园绿地的影响的一般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得到批准即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或者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对绿地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坏,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加以整改、恢复绿地原状的;(2)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游乐园绿地的影响的严重违法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且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游乐园绿地的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得到批准即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或者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对游乐园绿地造成严重破坏、出现大面积倒伏、斑秃、坏死,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2)危及游乐园正常秩序,给游乐园安全造成隐患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三、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一)法律责任条文《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1)游乐园开业经营3个月以内,暂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1)游乐园开业经营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1)游乐园开业经营6个月以上、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仍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一般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1)游乐园开业经营6个月以上、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仍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加以整改、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1)游乐园开业经营后,由于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造成严重后果的;(2)危及游乐园正常秩序,给游乐园安全造成隐患的;(3)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配合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屡教不改的;(4)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四、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1)游乐园开业经营3个月以内,暂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1)游乐园开业经营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2)其他轻微违法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1)游乐园开业经营6个月以上、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一般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1)游乐园开业经营6个月以上、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加以整改、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1)游乐园开业经营后,由于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2)危及游乐园正常秩序,给游乐园安全造成隐患的;(3)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配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屡教不改的;(4)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第三部分 风景名胜区管理类 《风景名胜区条例》处罚规范细化标准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二)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免予处罚。(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恢复良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500平米以上8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8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造成一般景观破坏,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1000平米以上的;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免于处罚:(1)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5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50平米以上1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100平米以上2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200平米以上3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300平米以上,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免予处罚:(1)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500平米以下或占地3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5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或占地300平米以上6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1000平米以上2000平米以下或占地6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2000平米以上3000平米以下或占地1000平米以上20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3000平米以上或占地2000平米以上,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四、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其建设量小,不处于景观敏感部位,对景观资源未造成破坏的,但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开工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的;(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虽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但处于景点敏感部位,建设规模较大,为景区重要建设项目,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恢复良好的;(2)其他情节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建设量虽小,但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对主要景点景景观资源一定造成破坏,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的;(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其建设规模较大,对主要景点景景观资源造成破坏,经责令限期改正,景点景观资源得到一定恢复;(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其建设规模较大,对主要景点景景观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五、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的罚款:(1)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未砍伐树木、未对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造成破坏,收到《责令停工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工,恢复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原状的;(2)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000元的罚款:(1)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未砍伐树木、对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破坏轻微;收到《责令停工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工,恢复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原状的;(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4000元的罚款:(1)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面积在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以上,未砍伐树木、对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破坏轻微;收到《责令停工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工,恢复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原状的;(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的罚款:(1)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收到《责令停工通知书》后,拒不配合,继续施工,拒不恢复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原状的;(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1)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六、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就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广告内容健康,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自行撤除广告,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批准;(2)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的罚款:(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就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广告内容健康,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自行撤除广告,办理审批手续,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因申报手续不全未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批准;(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1)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撤除广告,恢复景区原状的;(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停止活动,拒不撤除广告、恢复景区原状的;(2)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且内容明显不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七、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就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活动健康、安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活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批准的;(2)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的罚款:(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就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活动健康、安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活动,办理审批手续,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因申报手续不全未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批准的;(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1)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活动,恢复景区原状的;(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拒不停止活动,严重扰乱景区秩序的;(2)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且内容明显不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八、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就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活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批准;(2)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的罚款:(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就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活动,办理审批手续,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因申报手续不全未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批准;(2)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1)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活动,恢复景区原状的;(2)其他一般的违法情形。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拒不停止活动,严重破坏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2)其他严重的违法情形。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1)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其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九、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一)法律责任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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