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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沙市隧道和轨道交通工程监测与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沙市隧道和轨道交通工程监测与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长建发[2010]320 长沙市隧道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7月份召开的全国轨道交通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交流会精神,注重风险控制,实施超前预报、预警及险情处置,全面防范工程建设风险,进一步加强长沙市隧道和轨道交通工程监测与监测管理工作,确保长沙市隧道和轨道交通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对长沙市隧道和轨道交通工程监测与工程检测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信誉好的工程监测和工程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2、施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第三方监测和工程检测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3、建设单位应在第三方监测合同中对监测范围、监测深度和监测工作标准、监测成果报送程序和报送频率等提出明确要求。4、建设单位应及时对监测成果报告进行研究、分析,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可靠应对处置措施。 二、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监测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监测方案做好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岩土体、周边环境及施工进度的监控工作;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好基准点、监测点、监测仪器,如有损坏,应及时补救,确保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有效性;4、当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可靠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5、施工单位应配合监测、检测单位,做好监测、检测工作。 三、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及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2、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3、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监测和检测方案的审查以及对监控成果报告的分析与对存在问题的处治工作;4、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等却确定监测报警值。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1、监测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范和勘察、设计文件及工程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通过相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2、监测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批后的监测方案开展工作,监测应采用仪器检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形成有效、完整的检测系统;3、巡视检查应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境及监测设施等内容。主要检查支护结构成型质量、支撑变形情况、岩土体及地下水是否与勘察相符、降排水是否正常、施工顺序和进度是否与施工方案一致、周边环境有无异常、监测设施是否完好;4、仪器监测必须24小时不间断进行,巡视检查每天至少一次。当周边存在重要构筑物、重要管线、地质条件复杂、工程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应增加巡视频率、人数;5、监测单位必须独立完成监测工作,并认真做好数据采集、记录工作,确保数据真实有效;不得委派施工、监理等其他单位人员承担监测工作,并自觉接受建设、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管理;6、监测单位应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监测技术人员进行监测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文件;7、对重要工程周边环境及工程关键部位,第三方检测宜与施工监测同点位、同时段监测。8、监测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报送监测成果,监测成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进度、工况工序、监测数据及变化情况、巡视观察信息、分析结论及处置建议等,监测成果报告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后提交。 五、检测单位1、检测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设计编制质量检测方案,并将方案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审查;2、检测单位应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检测工作要求交底,以保证取样和检测工作顺利进行;3、对于防水材料、混凝土试件、钢筋焊接试件等重要原材料和结构试件,检测单位必须到现场取样,并做好样品标识、封存、登记工作。现场取样和检测时,应当通知建设、监理等单位见证,以保证现场取样和检测真实、准确;4、检测单位应当规范检测、试验工作,及时将检测数据上传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信息平台;5、当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检测单位应及时将异常情况向建设、监理和监督单位进行通报。检测单位不得只对来样负责;6、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情况抽取主要原材料和结构试件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比对检测。 六、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测单位和检测单位监理实施细则,做好监测单位、检测单位监理工作。并将监测成果、检测结论纳入验收依据;2、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监测及检测方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做好施工监测工作;3、监理单位应当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4、监理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做好原材料、试件的见证取样和检测见证工作。未经检测试验合格,不得使用或进入下道工序施工;5、监理单位发现监测、检测单位不按已审批方案开展工作,或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督促改正。 七、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安全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检查,同时加强对监测和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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